「台灣國」成員陳儀庭等人抗議黨國不分,多年前在中正橋割毀十多面國旗,起初新北地院二審認定是「表意自由」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院認定侮辱國旗罪有違憲之虞,並聲請釋憲,2017年裁定停止審理,此案也因此停擺,一等就是8年,高院不等釋憲結果,重新審理改判拘役15天,可易科罰金1.5萬元,「台灣國」對於這結果表達不滿,表示根據言論自由的基本精神提起上訴。
台灣國理事長陳峻涵聲明,「如同新北地院在二審時所認定的,割國旗的行為係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因此,台灣國成員以此方式表達意見,本來就應受高度保障,而刑法160條係1935年的戰時法律,對現今的民主社會早已不合時宜,因此,2017年時,高院才會暫停審理,聲請釋憲。」
陳峻涵進一步提出「更遑論,最近AIT及國務院都清楚表示,二戰當時的三份歷史文件,包括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以及舊金山和約都並未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而開羅宣言的當事人邱吉爾首相及羅斯福總統,都曾分別表示並沒有答應要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連民進黨徐國勇秘書長都否定有台灣光復節,換句話說,也就是中華民國並沒有擁有台灣的主權,台灣人尚未自決建立屬於台灣人的國家,沒有國家哪來國旗,當然更沒有審判台灣人民的權利,雖然,台灣人都被迫無可奈何的接受了。」也將繼續上訴,爭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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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理事長陳峻涵聲明,「如同新北地院在二審時所認定的,割國旗的行為係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因此,台灣國成員以此方式表達意見,本來就應受高度保障,而刑法160條係1935年的戰時法律,對現今的民主社會早已不合時宜,因此,2017年時,高院才會暫停審理,聲請釋憲。」
陳峻涵進一步提出「更遑論,最近AIT及國務院都清楚表示,二戰當時的三份歷史文件,包括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以及舊金山和約都並未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而開羅宣言的當事人邱吉爾首相及羅斯福總統,都曾分別表示並沒有答應要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連民進黨徐國勇秘書長都否定有台灣光復節,換句話說,也就是中華民國並沒有擁有台灣的主權,台灣人尚未自決建立屬於台灣人的國家,沒有國家哪來國旗,當然更沒有審判台灣人民的權利,雖然,台灣人都被迫無可奈何的接受了。」也將繼續上訴,爭取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