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被控在擔任立委時收受業者賄賂、詐領助理費涉嫌貪汙874萬元,遭台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求刑24年2月,台北地院審理後裁定陳獲5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住居並配戴電子腳鐶施以科技監控,檢方抗告指陳在高虹安案爆發時,有干擾助理、證人及滅證舉動,且有逃亡之虞,但高等法院認定陳無羈押必要,駁回抗告確定。
北院11月24日裁定認為,陳歐珀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嫌疑重大;陳坦承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但否認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洗錢,重要證人、共同被告洪英正、蕭明仁、薛蓬生、證人王宛娟、林建良及洪文宗皆已詰問完畢,串證可能性大幅降低。
裁定認定,陳歐珀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既經一審詳細論述並採行全面的替代處分,檢方抗告對於一審的裁量並未具體指述有何裁量失當或違法,不足以撤銷原裁定,因此駁回抗告確定。
北檢不服,抗告指出,陳歐珀曾於高虹安案件爆發時,叮嚀當時的王姓助理「妳要保護我,我才能保護妳」,共犯徐慧諭等人也交代王姓助理銷毀國會零用金帳本的EXCEL電子檔,但北院竟認無勾串證人之虞。此外,陳歐珀深具財力及政商人脈,加上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應予羈押。
高院認為案件既經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應認偵查完備,抗告意旨以還有證人待傳喚,到案共犯彼此陳述有所歧異,即有串證及逃亡可能,爭執陳歐珀應繼續羈押。若檢察官的抗告意旨可採,無異於審理中聲請詰問證人的被告均有串證之虞,涉犯重罪的被告即有逃亡之可能,豈非凡是聲請詰問證人的被告均應予以羈押?
高院認為檢方抗告對於北院的裁量並未具體指述有何失當或違法,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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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認定,陳歐珀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既經一審詳細論述並採行全面的替代處分,檢方抗告對於一審的裁量並未具體指述有何裁量失當或違法,不足以撤銷原裁定,因此駁回抗告確定。
北檢不服,抗告指出,陳歐珀曾於高虹安案件爆發時,叮嚀當時的王姓助理「妳要保護我,我才能保護妳」,共犯徐慧諭等人也交代王姓助理銷毀國會零用金帳本的EXCEL電子檔,但北院竟認無勾串證人之虞。此外,陳歐珀深具財力及政商人脈,加上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應予羈押。
高院認為案件既經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應認偵查完備,抗告意旨以還有證人待傳喚,到案共犯彼此陳述有所歧異,即有串證及逃亡可能,爭執陳歐珀應繼續羈押。若檢察官的抗告意旨可採,無異於審理中聲請詰問證人的被告均有串證之虞,涉犯重罪的被告即有逃亡之可能,豈非凡是聲請詰問證人的被告均應予以羈押?
高院認為檢方抗告對於北院的裁量並未具體指述有何失當或違法,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