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民營銀行理財專員,濫用客戶母女的信任,在2年9個月內分69次盜走1397萬元存款償還個人債務,被害人對銀行提告求償,銀行認為客戶與理專另有金錢借貸關係,理專提款、匯款與執行職務無關,而且客戶長期不對帳確認帳戶餘額,對於存款遭盜領有重大過失,因此拒賠。法官認定理專盜領存款的場合、時間都與她的工作有關,銀行應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但受害客戶從不過問理專怎麼用錢,的確也有過失,求償金額1397萬元必須打7折,判決賠償9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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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母女分別因為年紀大和行動不便,無法時常前往銀行,都委託同一位理專代辦金融相關業務,為了方便理專動用存款,母女倆將已經簽名或蓋章的空白匯款申請書、取款憑條交給她。

母女原本以為理專會善盡職責,依專業判斷為她們購買金融投資商品,沒想到所託非人,理專因在外欠債,從2018年2月到2020年11月間,以受害女兒的簽名將355萬8500元存款分18次匯到理專債主的帳戶,另外使用受害女兒的印鑑,將275萬9000元存款分28次提領或匯入理專債主戶頭;理專也把受害媽媽當肥羊,23度以印鑑提款、轉帳的方式,A走765萬8000元,同樣用來償債。

被害母女總共損失1397萬5500元,媽媽已在2022年過世,只能由女兒提告討公道。刑事部分,理專因涉犯背信罪,法院對她盜領女兒存款的行為判刑3年,對她盜領媽媽存款則判刑3年4個月

民事部分,受害女兒對銀行求償1397萬5500元,主張母女兩人並未親自臨櫃辦理,櫃台人員仍反覆允許理專盜領,銀行長達2年沒察覺這名理專的行為,也沒跟客戶連絡確認,顯然未善盡監督的責任、違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且理專是執行職務導致客戶受害,銀行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銀行反駁,母女倆與理專有工作以外的財務往來,才會授權理專代為提款、匯款,理專並未盜領,也不是在執行與理財專員有關的職務;如果要說理專有盜領,在2021年7月銀行有寄給母女對帳單,帳戶餘額只有6239元,母女當時就該向銀行反映或報警,怎會拖到2022年才說有盜領存款?

銀行主張,提告母女疏於保護自身權益有「重大過失」,因為她們仍自行保管存摺,定期收到電子對帳單,在理專「犯案」的2年9個月期間卻完全不查帳,只要查一次就可發現理專私自挪用存款。

民庭法官調查,理專盜領的犯行已被刑事庭「認證」、以背信罪判刑,所以不採信銀行的「無盜領」說。受害母女會先在空白匯款單上簽名蓋章,是因為要透過理專投資,如果是投資以外的用途,理專當然不能任意用到她們提供的空白表單。

但受害女兒也坦承,因為信任,每次理專來拿存摺,都以為用於理財投資,也沒在理專歸還存摺時詢問動用存款的情形;她們沒打開存摺看,都直接收起來放回抽屜

法官認為銀行未嚴格禁止理專為客戶臨櫃代辦存款、匯款,櫃台人員也沒拒絕受理,理專才能多次盜領得手,她的犯行與執行職務有關,銀行應連帶賠償

銀行雖有責任,但法院認為不用全額賠償,受害母女從未對帳,對於本件損害的發生、擴大也有疏失,依據過失輕重程度,認定母女過失程度是30%、銀行是70%,因此判賠1397萬5500元的7成:978萬2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