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31歲陳姓女子獨自撫養1歲半及4個月大2名女兒,去年9月15日僅帶大女兒回娘家,4個月大女嬰獨留在租處7天活活被餓死,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全案橋頭地檢署偵結,依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嫌起訴陳女,建請法官依兒少法加重量刑,陳女事發後被羈押至今,她多次請求撤銷羈押,但法院認為有高度逃亡可能性,近日第5度裁定延長羈押。
檢警調查,陳女去年5月生產後,因無力支付住院費用,社會局接獲醫院通報,協助租屋、領取單親補助、媒合嬰幼兒用品,6月及8月先後將2名女兒送托嬰中心照顧,直到9月初都正常,陳女也無情緒問題,後來托嬰中心因腸病毒疫情停課,9月18日復課時,陳女曾依規定請假。
而陳姓單親媽媽獨自撫養1歲半及4個月大2名女兒,去年9月9月15日,陳女帶大女兒回娘家,把4個月大的女嬰獨留在租屋處,自9月17日開始請假未送托,直至同月23日回家後,接到社會局來電詢問么女狀況,才告知社工女嬰已死亡。
據了解,陳女交友複雜,2名女兒的生父不同,陳女原本與母親同住,去年5月生下小女兒後,家人不滿她沒有謀生能力卻又再產女,把她趕出家門。案發後陳女無法交代離家8天的去向,僅稱有回娘家過夜並參加聚會,期間母親及社工詢問,陳女均謊稱委託他人照顧,阻斷外界救助機會。
全案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施家榮啟動婦幼保護小組,經指揮警方深入調查,傳喚死者生父及證人到案訊問,同時查扣監視器仔細分析後,聲請羈押被告,與「國民法官專責小組」開啟「偵查公訴合作模式」,順利突破案情,全案依殺人罪偵結起訴,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建請加重其刑。
檢方認為陳女涉殺人罪嫌重大,複訊後,認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且涉最輕本刑 5年以上重罪,向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今年初,陳女被依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嫌起訴。
今年4月間羈押期滿,她以沒有逃亡動機以及願意接受電子監控為由,請求撤銷羈押,但法院以所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以規避刑事責任的高度可能性駁回,法院近日第5度裁定延押,陳女自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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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陳姓單親媽媽獨自撫養1歲半及4個月大2名女兒,去年9月9月15日,陳女帶大女兒回娘家,把4個月大的女嬰獨留在租屋處,自9月17日開始請假未送托,直至同月23日回家後,接到社會局來電詢問么女狀況,才告知社工女嬰已死亡。
據了解,陳女交友複雜,2名女兒的生父不同,陳女原本與母親同住,去年5月生下小女兒後,家人不滿她沒有謀生能力卻又再產女,把她趕出家門。案發後陳女無法交代離家8天的去向,僅稱有回娘家過夜並參加聚會,期間母親及社工詢問,陳女均謊稱委託他人照顧,阻斷外界救助機會。
全案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施家榮啟動婦幼保護小組,經指揮警方深入調查,傳喚死者生父及證人到案訊問,同時查扣監視器仔細分析後,聲請羈押被告,與「國民法官專責小組」開啟「偵查公訴合作模式」,順利突破案情,全案依殺人罪偵結起訴,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建請加重其刑。
檢方認為陳女涉殺人罪嫌重大,複訊後,認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且涉最輕本刑 5年以上重罪,向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今年初,陳女被依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嫌起訴。
今年4月間羈押期滿,她以沒有逃亡動機以及願意接受電子監控為由,請求撤銷羈押,但法院以所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以規避刑事責任的高度可能性駁回,法院近日第5度裁定延押,陳女自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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