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仗人數優勢強渡《財劃法》,行政院長卓榮泰昨(15)日召開記者會宣布「不副署」,創下憲政首例;總統賴清德昨晚也表態支持,並呼籲立法院:「請即刻撤回這些傷害國家、違背憲法精神的爭議法案」。對此,平時專精於憲法及公法的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直言,卓院長主張法律案違憲審查,這是合法對抗非法,行使憲法副署權限,阻止骯髒的的法案生效。
陳英鈐表示,卓院長以護憲為大義名分,拒絕附屬違憲法律,有些學者不解,批評為「以違法對抗違法」、「把副署武器化」,「髒手的困境」。其實憲法第37條的行政院長副署,承襲自威瑪憲法第50條,威瑪總統以及首相都有審查國會通過法律案是否違憲的實例,我國憲法教科書上長久以來也都承認,總統有法律案違憲的形事審查權,實質審查權的範圍和內容則意見不一。
接著,陳英鈐提到,張嘉森(君勱)翻譯威瑪憲法第50條「宗國總統之命令或處分,以及關於軍事範圍之命令及處分,為發生效力計,須經首相及該管國務員之副署,責任由副署發生」。陳英鈐續指,民國12年曹錕憲法「翻譯德國威瑪憲法」之處甚多(薩孟武老師見解),其中第95條規定「國務員贊襄⼤總統對於衆議院負責任。⼤總統所發命令及其他關係國務之交 書,非經國務員之副署,不⽣效⼒,但任免國務總理不在此限」。
陳英鈐指出,民國25年的五五憲草承襲曹錕憲法,以因應五權憲法的需求,其中第38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並須經關係院院長之副署」,關係院院長之副署具有制衡立法院的作用,總統除了可以透過覆議以及國民大會法律複決制衡立法院以外,同時具有法律案是否違憲形式審查權。
陳英鈐談及,憲法本文第37條基於所謂責任內閣制,將五五憲草的關係院院長之副署行政院長交由行政院長副署。無論是謝瀛州、洪應灶大法官都認為,總統具有法律案是否違憲形式審查權。此外,陳英鈐直言,九七修憲以後,另一位前大法官也認為,總統具有法律案是否違憲形式審查權,以及法律案是否具有明顯而重大的瑕疵之實質審查權。
最後,陳英鈐也強調,卓院長昨天從頭到尾都是在主張法律案(不是法律喔,兩者差很多)違憲審查,這是合法對抗非法,不是「以違法對抗違法」、行使憲法副署權限,不是「把副署武器化」,阻止骯髒的的法案生效,不是「用髒手對抗髒手」。卓院長的主張不是最終的,立法院當然可以有不同看法,最終有權一錘定音的就是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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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陳英鈐提到,張嘉森(君勱)翻譯威瑪憲法第50條「宗國總統之命令或處分,以及關於軍事範圍之命令及處分,為發生效力計,須經首相及該管國務員之副署,責任由副署發生」。陳英鈐續指,民國12年曹錕憲法「翻譯德國威瑪憲法」之處甚多(薩孟武老師見解),其中第95條規定「國務員贊襄⼤總統對於衆議院負責任。⼤總統所發命令及其他關係國務之交 書,非經國務員之副署,不⽣效⼒,但任免國務總理不在此限」。
陳英鈐指出,民國25年的五五憲草承襲曹錕憲法,以因應五權憲法的需求,其中第38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並須經關係院院長之副署」,關係院院長之副署具有制衡立法院的作用,總統除了可以透過覆議以及國民大會法律複決制衡立法院以外,同時具有法律案是否違憲形式審查權。
陳英鈐談及,憲法本文第37條基於所謂責任內閣制,將五五憲草的關係院院長之副署行政院長交由行政院長副署。無論是謝瀛州、洪應灶大法官都認為,總統具有法律案是否違憲形式審查權。此外,陳英鈐直言,九七修憲以後,另一位前大法官也認為,總統具有法律案是否違憲形式審查權,以及法律案是否具有明顯而重大的瑕疵之實質審查權。
最後,陳英鈐也強調,卓院長昨天從頭到尾都是在主張法律案(不是法律喔,兩者差很多)違憲審查,這是合法對抗非法,不是「以違法對抗違法」、行使憲法副署權限,不是「把副署武器化」,阻止骯髒的的法案生效,不是「用髒手對抗髒手」。卓院長的主張不是最終的,立法院當然可以有不同看法,最終有權一錘定音的就是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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