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時期,遭控詐領助理費,一審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個月,今天二審改以偽造文書罪判6個月、可易科罰金,高等法院說明改判關鍵,是因為立法院助理所領的酬金與加班費,本質上屬於「立法委員」的補助,立委可以統籌分配,但高虹安向立院「低薪高報」助理薪資,仍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本案被告不得上訴,檢方可上訴,高檢署已表明將研議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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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發言人潘翠雪庭長表示,高虹安與涉案助理說明薪水8萬元,但是其中1萬元要提撥作為公基金,這樣的待遇可以接受嗎?所以薪水是7萬元,但是向立法院報8萬元,這就產生登錄不符合的現象,就構成《刑法》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名。

潘翠雪說,高虹安的行為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詐欺罪部分,是因為《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沿革,認為助理費相關立法目的跟預算編列性質,是屬於實質補助、彈性運用,法制上的用語,是以每一位立法委員統籌數額作為單位,編列的方式跟說明都是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助理的酬金跟加班費本質上是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的性質,一開始直接撥入立法委員的帳戶當中,但是後來是因為稅捐的問題,才改撥入指定的助理個別帳戶,但是對於助理費跟加班費編列預算的性質跟理由都沒有改變。

潘翠雪指出,就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的定義認為,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待遇中立委聘用助理待遇的補助,立法院函覆的回文認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需的財力不足,本質上是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的性質,所以基於以上的理由,認為高虹安等人欠缺了《貪污治罪條例》詐欺取財的故意。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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