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公布「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查核食品容器具製造業及販售業結果。其中製造業及販售業完成查核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標示共245件,其中237件合格,8件標示不符規規定。而「樂扣樂扣」莫蘭迪雙面PP料理砧板因違反食安法遭裁處新台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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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協同全國22縣市(政府)衛生局執行114年度「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查核食品容器具製造業及販售業。製造業者部分,共計查核27家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者食品業者登錄、來源文件保存等。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部分則查獲1家不符規定,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已依法處辦。食藥署說明,製造業及販售業完成查核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之標示共245件,其中237件合格,8件標示不符規定,均由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劉芳銘提到,高佳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樂扣樂扣莫蘭迪雙面PP料理砧板」因未標示原產地,北市衛生局以違反食安法第26條規定、裁處新台幣3萬元整。

烤盤外包裝材質未依規定標示 食藥署裁處3萬元

劉芳銘說,良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焙蒂斯12連迷你可麗露烤盤1入」、「焙蒂斯六連檸檬烤盤1入」因外包裝的標示為「鋼材+矽利康不沾塗層」等,材質名稱未以「明確指稱材質中文名稱或通用符號」標示,依法裁處3萬元,2件併罰。

食藥署提醒,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品質應符合食安法第17條所授權訂定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不符合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同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提到,若其標示、宣傳或廣告,經查獲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已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