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兌換平台「幣想(CoinW)」涉入協助詐騙集團洗錢案,主嫌為天道盟正義會成員施啟仁。檢警調查指出,該案至少造成1539名被害人受害,財損合計12億7594萬元,涉案洗錢金額估計高達23億元。檢方依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施啟仁等14人,全案目前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
士林地院近日裁定,准許檢方聲請傳喚多達720名被害人到庭作證,傳喚規模罕見,也引發外界對司法資源負擔與審理效率的關注。據了解,檢方原先為補強證據能力,曾聲請傳喚1544名被害人(證人)到庭。合議庭審酌案件性質、審理可行性及程序比例原則後,並未全數准許,而是裁定先行安排720名證人,其餘是否續行傳喚,將視後續審理進展再行評議。至於外界部分報導所稱,後續尚有加盟店長及品格證人待傳,士林地院指出,該部分尚未完成評議,是否具有傳喚必要,仍須視案件進行狀況再作決定,並非已確定名單。
針對外界關注的大規模證人傳喚原因,士林地院已對外證實,係因辯護人否認720名被害人於警詢階段所為陳述的證據能力。在此情況下,檢方若欲使相關陳述得以作為審判證據使用,依法即須聲請證人到庭,由法官主持訊問,並由檢辯雙方進行交互詰問,否則相關警詢筆錄難以作為定罪基礎。
士林地院表示,辯護人就被害人警詢筆錄提出證據能力爭執,涉及被告防禦權與詰問權的核心保障,法院依法難以逕行採用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因此檢方聲請傳喚證人,屬於程序上不得已的安排,合議庭亦僅能在符合法律要件下予以裁定准許。
法界人士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若被告或辯護人同意採用審判外陳述(如警詢)作為證據,法院得予採用,實務上多數詐欺案件即透過此一機制完成證據調查。然而,本案辯護人明確否認警詢筆錄證據能力,使檢方無法循簡化程序處理,只能以大規模傳喚方式補強證據。
此外,大量證人傳喚亦涉及實質制度成本。依規定,證人到庭作證可依法請領日費與旅費,僅以日費每人500元計算,720名證人即須支出至少36萬元,尚未包含交通費、法院人力調度及長時間開庭所衍生的間接成本。
檢方起訴指出,施啟仁於2023年間實際掌控原列名金管會洗錢防制聲明名單的「幣想科技」,並與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 CoinW 團隊合作,透過加盟制度在全台快速展店,表面提供合法虛擬資產兌換服務,實際卻成為詐騙集團收款與洗錢的重要節點。詐騙集團以假投資、假交友、假徵才等話術,引導被害人攜帶現金至門市購買 USDT,再轉入指定錢包,以切斷金流追查。
檢警清查認定,相關金流透過交易所「水庫錢包」層層轉換,增加追查難度,2023年至2024年間,透過該模式流動的洗錢金額估計高達23億元。檢方因此依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施啟仁等14人,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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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界關注的大規模證人傳喚原因,士林地院已對外證實,係因辯護人否認720名被害人於警詢階段所為陳述的證據能力。在此情況下,檢方若欲使相關陳述得以作為審判證據使用,依法即須聲請證人到庭,由法官主持訊問,並由檢辯雙方進行交互詰問,否則相關警詢筆錄難以作為定罪基礎。
士林地院表示,辯護人就被害人警詢筆錄提出證據能力爭執,涉及被告防禦權與詰問權的核心保障,法院依法難以逕行採用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因此檢方聲請傳喚證人,屬於程序上不得已的安排,合議庭亦僅能在符合法律要件下予以裁定准許。
法界人士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若被告或辯護人同意採用審判外陳述(如警詢)作為證據,法院得予採用,實務上多數詐欺案件即透過此一機制完成證據調查。然而,本案辯護人明確否認警詢筆錄證據能力,使檢方無法循簡化程序處理,只能以大規模傳喚方式補強證據。
此外,大量證人傳喚亦涉及實質制度成本。依規定,證人到庭作證可依法請領日費與旅費,僅以日費每人500元計算,720名證人即須支出至少36萬元,尚未包含交通費、法院人力調度及長時間開庭所衍生的間接成本。
檢方起訴指出,施啟仁於2023年間實際掌控原列名金管會洗錢防制聲明名單的「幣想科技」,並與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 CoinW 團隊合作,透過加盟制度在全台快速展店,表面提供合法虛擬資產兌換服務,實際卻成為詐騙集團收款與洗錢的重要節點。詐騙集團以假投資、假交友、假徵才等話術,引導被害人攜帶現金至門市購買 USDT,再轉入指定錢包,以切斷金流追查。
檢警清查認定,相關金流透過交易所「水庫錢包」層層轉換,增加追查難度,2023年至2024年間,透過該模式流動的洗錢金額估計高達23億元。檢方因此依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施啟仁等14人,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