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駕駛日前在紅燈靜止狀態下查看手機,遭員警當場舉發「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並裁處3000元罰鍰和記違規點數1點,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是在車輛完全靜止下,僅短暫低頭查看手機通知,未手持操作,也未影響行車安全,近日法院審理後認為,舉發與裁決機關未能證明其行為確實「有礙駕駛安全」,且取締程序未盡周延,因此撤銷原裁罰,並認為於實務上,此舉長期存在執法偏誤,恐有違比例原則,甚至引發違憲疑慮,更有「積非成是」的狀況。
根據判決,該名男駕駛在日前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與順安街口時,因停等紅燈時查看手機,遭員警當場舉發「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事後經交通裁決所裁處3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車輛完全靜止,僅短暫低頭查看手機通知,未手持操作,也未影響行車安全,經法院法官幅回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的完整修法歷程後,直指立法者當初並非要「一律禁止」駕駛人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手機,而是聚焦於「以手持方式」且「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特別強調「有礙駕駛安全」並非具文,而是必須在個案中具體認定。
因此,判決中指出,此條例在實務上長期存在執法偏誤,常見只要駕駛人在道路上、未使用手機架操作手機,即一律舉發裁罰,卻未區分行進中與非行進狀態的危險程度,亦未就使用目的、功能與時間長短進行調查,恐有違比例原則,甚至引發違憲疑慮,加上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後發現,並未拍到男駕駛確實「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機的畫面,而員警作證時,對於是否單手或雙手、手機位置高低等關鍵細節亦記憶模糊,難以具體說明,也未在取締當下進行進一步調查,未確認其使用手機的功能與目的,也未要求當場出示手機畫面存證,導致後續舉證困難。
因此判決認定,在紅燈仍剩餘約20秒的情況下,僅憑駕駛曾短暫查看手機,尚難認定其行為已達「有礙駕駛安全」的程度,而舉發與裁決機關未能舉證證明構成要件,自應作成對人民有利的判斷,最終裁處原裁罰於法有誤,應予撤銷,而判決也提到,「非行進狀態使用手機的取締」,是長期「積非成是」,亟需導正,呼籲執法機關精進取締程序,避免僅為執法便利而犧牲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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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車輛完全靜止,僅短暫低頭查看手機通知,未手持操作,也未影響行車安全,經法院法官幅回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的完整修法歷程後,直指立法者當初並非要「一律禁止」駕駛人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手機,而是聚焦於「以手持方式」且「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特別強調「有礙駕駛安全」並非具文,而是必須在個案中具體認定。
因此,判決中指出,此條例在實務上長期存在執法偏誤,常見只要駕駛人在道路上、未使用手機架操作手機,即一律舉發裁罰,卻未區分行進中與非行進狀態的危險程度,亦未就使用目的、功能與時間長短進行調查,恐有違比例原則,甚至引發違憲疑慮,加上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後發現,並未拍到男駕駛確實「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機的畫面,而員警作證時,對於是否單手或雙手、手機位置高低等關鍵細節亦記憶模糊,難以具體說明,也未在取締當下進行進一步調查,未確認其使用手機的功能與目的,也未要求當場出示手機畫面存證,導致後續舉證困難。
因此判決認定,在紅燈仍剩餘約20秒的情況下,僅憑駕駛曾短暫查看手機,尚難認定其行為已達「有礙駕駛安全」的程度,而舉發與裁決機關未能舉證證明構成要件,自應作成對人民有利的判斷,最終裁處原裁罰於法有誤,應予撤銷,而判決也提到,「非行進狀態使用手機的取締」,是長期「積非成是」,亟需導正,呼籲執法機關精進取締程序,避免僅為執法便利而犧牲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