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去年(2024)10月7名大法官屆退後,只剩下8名大法官,同年12月藍白修法三讀通過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法,憲法法庭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的門檻提高為「參與評議大法官不得低於10人、同意宣告違憲不得低於9人」,並兩度封殺賴總統所提的新任大法官人事案,憲法法庭從此癱瘓一年,綠委曾為此聲請釋憲。今天憲法法庭宣告,憲訴法關於評議不得低於10人、違憲宣告不得低於9人等規定的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違憲判決由呂太郎、尤伯祥、謝銘洋、陳忠五、蔡彩貞5名大法官做成,其中蔡彩貞部分協同、部分不偕同,下午3點判決結果一公布,憲法法庭另3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立刻發新聞稿,指出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就沒有審判權、由五人作成的憲判判決無效,並對於宣告憲訴法修法違憲的判決合法性提出嚴正質疑。
呂太郎等5名大法官認為,憲訴法既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一環,在不牴觸憲法的前提下,大法官自應尊重,不得一概摒棄不用。然而,憲法既為國家最高位階法規範,則用以規範大法官解釋憲法程序的憲訴法,自必須以能維護憲法最高法位階性為前提。
如果憲訴法的規定已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即屬違背憲法直接賦予大法官職權,而不要求其行使職權應依據法律為之的意旨,大法官即不應受其拘束。如果不是這樣,將造成立法機關可透過制定或修正不符合憲法的憲訴法,封鎖、阻礙大法官職權的行使,或致大法官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一切法律案(含預算案)的控制,使憲法的最高法位階性落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反居於實質上最高法位階的嚴重後果。
2024年10月31日7名大法官任期屆滿前後,經總統於兩度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均為立法院全數否決,導致從2024年11月1日起,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迄今已逾1年,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何時產生難以預期。如果將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計入現有總額,本庭將因不足現有總額8人的三分之二即6人參與評議,而無法實質審理本件及其他任何憲法解釋聲請案件,於此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況,為維持憲法法庭繼續運作,使大法官的憲政功能得正常發揮,自應依前述理由,將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因此制定法律時,須踐行正當立法程序,例如如立法程序的公開透明原則及討論原則,並經議決;如果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的明顯重大瑕疵者,憲法法庭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憲訴法修正草案由立員翁曉玲等人所提出,在2024年12月20日的二讀會廣泛討論完畢後的逐條討論程序時,由民眾黨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在當天就完成二讀及三讀。七條法令中有六條的內容,與翁曉玲提出的修正案完全不同。
民眾黨黨團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內容,外界在提出前無法知悉內容,即使提出後,既未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7條規定附具立法理由,提案者也沒在其他立委質疑時,依同規則第31條規定來說明或答辯,因此很難期待其他立委知悉修正的緣由、修正後會發生什麼影響,進而決定如何就這個倉促間提出的法案進行表決,也無暇徵詢主管機關司法院的意見,或者對人民公開,使人民得以獲取相關資訊,據此向民意代表問責,並透過媒體與公共論壇,參與立法權行使階段的立法政策與內容的討論,即時將公民意見反映於國會,難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的要求。
憲法設置國家機關的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的憲政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一日中斷。總統與立法院為政治部門,於大法官因任期屆滿卸任或在任期內死亡、辭職、免職等原因而出現缺額的情形,總統與立法院可能因政治上歧見或其他因素而未能及時產生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憲法不可能昧於這種可能性,一方面藉由大法官作成有拘束力的終局司法判斷,來約束政治部門遵守憲法,另一方面卻容任政治部門藉由使大法官繼任人選難產,來癱瘓大法官的憲政功能。
立法院制定規範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時,就大法官可能發生缺額或其他原因致人數減少的情形,亦應有相關配套措施,以維持大法官憲法解釋功能於不墜,如欠缺應有配套,致大法官職權受到封鎖或妨礙,該法律即屬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憲訴法第30條第2項修法後,變更向來以大法官現有總額固定比例人數參與,作為評議門檻的規定,改為以最低10人的具體人數作為參與評議的固定門檻,又無配套措施,致大法官職權的行使,更易因政局更迭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行使結果,經常面臨停止的風險,違反憲法以大法官為憲法機關,應維繫其職權正常運作的意旨,對大法官行使職權造成實質妨礙,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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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太郎等5名大法官認為,憲訴法既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一環,在不牴觸憲法的前提下,大法官自應尊重,不得一概摒棄不用。然而,憲法既為國家最高位階法規範,則用以規範大法官解釋憲法程序的憲訴法,自必須以能維護憲法最高法位階性為前提。
如果憲訴法的規定已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即屬違背憲法直接賦予大法官職權,而不要求其行使職權應依據法律為之的意旨,大法官即不應受其拘束。如果不是這樣,將造成立法機關可透過制定或修正不符合憲法的憲訴法,封鎖、阻礙大法官職權的行使,或致大法官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一切法律案(含預算案)的控制,使憲法的最高法位階性落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反居於實質上最高法位階的嚴重後果。
2024年10月31日7名大法官任期屆滿前後,經總統於兩度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均為立法院全數否決,導致從2024年11月1日起,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迄今已逾1年,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何時產生難以預期。如果將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計入現有總額,本庭將因不足現有總額8人的三分之二即6人參與評議,而無法實質審理本件及其他任何憲法解釋聲請案件,於此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況,為維持憲法法庭繼續運作,使大法官的憲政功能得正常發揮,自應依前述理由,將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因此制定法律時,須踐行正當立法程序,例如如立法程序的公開透明原則及討論原則,並經議決;如果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的明顯重大瑕疵者,憲法法庭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憲訴法修正草案由立員翁曉玲等人所提出,在2024年12月20日的二讀會廣泛討論完畢後的逐條討論程序時,由民眾黨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在當天就完成二讀及三讀。七條法令中有六條的內容,與翁曉玲提出的修正案完全不同。
民眾黨黨團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內容,外界在提出前無法知悉內容,即使提出後,既未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7條規定附具立法理由,提案者也沒在其他立委質疑時,依同規則第31條規定來說明或答辯,因此很難期待其他立委知悉修正的緣由、修正後會發生什麼影響,進而決定如何就這個倉促間提出的法案進行表決,也無暇徵詢主管機關司法院的意見,或者對人民公開,使人民得以獲取相關資訊,據此向民意代表問責,並透過媒體與公共論壇,參與立法權行使階段的立法政策與內容的討論,即時將公民意見反映於國會,難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的要求。
憲法設置國家機關的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的憲政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一日中斷。總統與立法院為政治部門,於大法官因任期屆滿卸任或在任期內死亡、辭職、免職等原因而出現缺額的情形,總統與立法院可能因政治上歧見或其他因素而未能及時產生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憲法不可能昧於這種可能性,一方面藉由大法官作成有拘束力的終局司法判斷,來約束政治部門遵守憲法,另一方面卻容任政治部門藉由使大法官繼任人選難產,來癱瘓大法官的憲政功能。
立法院制定規範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時,就大法官可能發生缺額或其他原因致人數減少的情形,亦應有相關配套措施,以維持大法官憲法解釋功能於不墜,如欠缺應有配套,致大法官職權受到封鎖或妨礙,該法律即屬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憲訴法第30條第2項修法後,變更向來以大法官現有總額固定比例人數參與,作為評議門檻的規定,改為以最低10人的具體人數作為參與評議的固定門檻,又無配套措施,致大法官職權的行使,更易因政局更迭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行使結果,經常面臨停止的風險,違反憲法以大法官為憲法機關,應維繫其職權正常運作的意旨,對大法官行使職權造成實質妨礙,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