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個人在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等平台發表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的相關收入,如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不過,財政部也同步給予輔導期,115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補繳者,可免處罰。
財政部在今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台,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並訂定規範,主要有兩大重點。
財政部說明,個人網紅於平台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台,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這些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的執行業務所得。
此外,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透過平台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台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台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可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台A,取得網紅收入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海外所得0.55萬元,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平台及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台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台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台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過,財政部表示,考量此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台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也呼籲個人網紅及平台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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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個人網紅於平台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台,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這些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的執行業務所得。
此外,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透過平台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台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台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可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台A,取得網紅收入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海外所得0.55萬元,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平台及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台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台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台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過,財政部表示,考量此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台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也呼籲個人網紅及平台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