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社會的新北市國中生割頸案,高等法院經過1年多的審理,二審加重刑期,改判郭姓少年12年有期徒刑、林姓少女11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然而家屬除了對刑期的不滿,楊爸爸更公開控訴,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竟將受害家屬的住址及詳細個人資料完整揭露給加害者一方,讓他不禁絕望質問「我們家的資訊全部給一個殺人犯知道,這是在保護誰?」,對此,何孟臨律師表示,不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極高機率得知對方的個資,至於如何避免外洩?何孟臨也給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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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屬楊爸爸公開控訴,現行《少事法》將未成年加害者的個資完全隱匿,但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卻將被害家屬的住址與詳細個資完整揭露給加害者方。痛批這種「保護凶手卻暴露受害者」的做法,讓他深感威脅,並絕望地質問「把我們家的資訊全部給一個殺人犯知道,這是在保護誰?」,甚至悲觀地認為「凶手出來我可能是第一個被殺的!」。

針對此案引發的個資外洩疑慮,何孟臨律師表示「不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極高機率得知對方的個人資料」。何孟臨律師指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報案時,警方與檢察官為了確認身分並進行後續調查,會詳細記錄報案人的年籍、出生日期及戶籍住址等訊息,這些內容皆會記載於筆錄。

即便判決書未完整呈現,但當事人與律師在申請閱卷時,這些資訊通常仍會公開。目前法律僅針對家事案件、性犯罪或少事案等特殊案件會主動遮蔽個資,其餘案件則需當事人主動申請並獲得法院准許,才有可能會遮蔽。

至於民事案件的應對方式,何律師建議,由於民事書狀對於地址的要求並非強制必須填寫戶籍地,擔心住家位置曝光的民眾,可以填寫公司地址作為通訊地。此外,也可以委請律師擔任送達代收人,由律師事務所代為接收公文書信,藉此保護自身隱私,避免直接與對方產生接觸或暴露居住地點。

何孟臨律師推測,在本次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是在調閱對方財產資料時,得知對方基本個資、通訊地址以及詳細的財產現況。這類資訊通常不包含在初始的書狀範圍內,而是透過法院函調後取得的附件資料。

由於這類函調資料原則上並不會自動遮蔽,何律師提醒,若當事人希望隱匿個人隱私,必須主動向法院提出申請,並在獲得法院准許或裁定限制閱覽的情況下,相關資訊才可能被遮蔽或限制存取。這也成為未來民眾在面對法律訴訟時,必須多加留意以保護自身安全的重要環節。

針對刑事、民事訴訟地址揭露疑慮,何孟臨律師完整說明:

一、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年籍資料本就高度揭露

在刑事訴訟中,告訴人於警詢階段製作筆錄時,警方依法必須確認並記載其正確年籍資料,包含戶籍地址,以利後續調查與通知。
即便案件未經警詢、而是直接由地檢署開庭,檢察官亦同樣會在偵查程序中確認告訴人或被害人的基本年籍資訊,並將這些紀錄在筆錄內;大多數案件中,檢方為了確認當事人的正確性,也很常主動調閱雙方的戶政資料,直接檢附在卷證內。

因此,即使最終的判決書未呈現完整個資,但在刑事案件中,透過閱卷程序,當事人及其辯護人原則上仍可知悉卷內所附的完整資料
換言之,刑事訴訟在制度設計上,對於雙方當事人年籍資訊的隱私保護,本就相對有限。

當然,現行法仍有例外情形,例如性犯罪、少年犯罪,或特定案件類型,會將筆錄或資料抽離,改為限定閱覽;但在一般暴力犯罪案件中,相關年籍資料通常仍完整附卷。

二、刑事案件地址遮蔽須「主動」提出,且要檢方、法院准許

在大多矚目刑事案件中,多半會有律師介入協助。
而實務上,確實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或檢察官表態,請求對住址等敏感資訊進行遮蔽或限制閱覽
但這並非每件都會自動發生,除了上面所述的特殊案由外,多半需由當事人或律師「主動提出」請求,並獲准許。

因此,從實務角度而言,司法機關或律師是否能在早期即提醒當事人潛在風險,並於第一時間向機關提出保護請求,至關重要。這部分若能在案件一開始即向被害人家屬說明清楚,該往往能有效降低後續風險,也避免目前這案件的狀況發生。

三、民事訴訟並無偵查筆錄製作,但起訴狀仍須記載地址

至於民事訴訟,雖然不存在刑案中的警詢筆錄、偵訊筆錄,但民事起訴狀依法仍須載明原告的基本資料,其中即包含送達地址
不同於刑事案件,民事訴訟起訴狀通常不會強制要求記載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字號,實務上其實只要有姓名與地址,即可進行起訴。而多數民事庭法官,反而是在開庭時,現場核對身分證件即可,並不要求事前完整揭露所有個資;大多數的狀況,反而是原告不知道被告的真實地址,而向法院聲請調閱被告正確戶籍地,才能提起訴訟,所以民事案件更多的是「被告」的詳細戶籍資料,而非「原告」。

四、民事案件中,地址其實「可以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法院並未強制要求原告一定要填寫戶籍地地址
原告原則上只需填寫「可合法送達」的地址即可。

實務上,常見且合法的作法包括:

  • 填寫通訊的而非戶籍地址(有的人會寫公司)
  • 指定送達代收人(如親友)
  • 由律師事務所擔任送達代收地址
透過這些方式,可以大幅降低被加害人或第三人直接得知被害人實際居所的風險

五、制度本身是中性的,但需要「提前說明」與「配套設計」

總結而言,被害人家屬地址在訴訟過程中被知悉,並非單一承辦人員疏失,而是現行訴訟制度長期存在的結構現象。問題不在於「為什麼會被知道」,而在於「是否在一開始就充分告知風險,並協助選擇較安全的程序設計」。

在重大刑案或具報復風險之案件中,若能於訴訟初期即:

  • 清楚說明刑、民事程序中個資揭露的可能性
  • 主動評估是否申請地址遮蔽或限制閱覽
  • 訴訟中妥善規劃送達方式
將可有效降低被害人及其家屬承受二次傷害的可能性。

何孟臨律師認為,目前司法制度對加害人的權益保障,每天都在討論,但對「受害人」的措施上,除了媒體報導,真的也很少看到有什麼具體、有感的改革,司法制度的運作必須兼顧人的安全與尊嚴,這也是未來制度與實務,值得進一步修正的方向。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