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吳亞芝,6度將還沒公開的起訴書、不起訴書以及承辦案件的資料傳給律師男友朱一品,其中有部分未遮當事人個資,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經法務部、監察院分別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合議庭認為吳亞芝對行為分際思慮不周,嚴重影響檢察官公正執法的形象與信譽,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但難認已達法務部、監察院所說不適任檢察官的程度,今日判罰月俸10個月,大約一百多萬元。本案尚可上訴。
監院的彈劾案文中還提及,吳亞芝明知男友當詐團軍師,卻沒有依法偵查也未勸阻,同樣涉有違失,但懲戒法院案認定相關事證不足。
判決書指出,吳亞芝是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在2022年7月、2022年10月、2023年11月間基於私人用途查詢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並拍攝其中部分內容,再傳給男朋友朱一品;2023年12月吳亞芝因男友請求,將男友擔任辯護人的完整起訴書在未遮隱當事人個資的情形下傳給他,已違反《法務部查詢資料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而且沒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對個人資料利用限制規定之行為。
吳亞芝不只傳送男友接受委任的案件資料,連自己偵辦的案件內容都外洩,2022年8月間,吳亞芝同樣因為朱一品請求,2度將自己之前偵辦案件所製作的被害人表格、起訴書、當事人刑事陳述意見狀首頁的照片傳給朱一品參考;2023年l0月間,吳亞芝為了「抒發個人情緒」,將另案偵查案件的刑事準備狀等內部文件傳給朱一品,都沒遮隱當事人姓名等個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的規定,檢察官對於偵查中知悉之事項,不得向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人員揭露,也觸犯個資法第16條規定的職務上義務。
吳亞芝坦承上述行為,懲戒法院認為她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聲譽,違反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禁止洩漏職務上不得公開資料,以及不得行為不檢、不得為與檢察官公正形象不符活動等倫理規範要求,情節重大,有必要懲戒讓她心生警惕。
合議庭審酌吳亞芝事發時擔任候補檢察官二年多,2020年至2023年職務評定都考評良好,對檢察官職務仍有努力學習精進的意願。吳亞芝對於行為分際思慮不周而有違失,傳送資料大部分是節錄,較難勾稽案情全貌;她只傳送給男友,無意對外揭露個案情節或個人資料,也沒有外流的事證,而且起訴書部分又屬於之後會公開的性質,實質妨害仍屬輕微,經整體評價後並不認同吳亞芝已達法務部、監察院所說不適任檢察官的程度,判決罰款10個月現職月俸較為適當。
監察院彈劾另外指出,吳亞芝與「詐團軍師」鄭鴻威律師、男友朱一品都加入同一個Line群組,吳亞芝為男友即時監看鄭鴻威的派案訊息,積極鼓勵男友打入詐騙集團的圈子,還建議男友與鄭鴻威談合作模式;吳亞芝知情男友涉及犯罪又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卻沒有依法偵查,對於男友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業也不勸阻,涉有違失。
懲戒法院採信吳亞芝的答辯,Line群組是她之前參加律訓的成員共同成立,並非鄭鴻威、朱一品、吳雅之主導或專用;鄭鴻威曾在群組中詢問其他律師願不願意接案,後續接案事宜則私下聯繫,群組話題也並非以派案為主。朱一品都是自行連絡鄭鴻威接案事宜,沒有詳細告知吳亞芝的相關事證,因此也無法證明吳亞芝知道男友涉及詐團犯罪,
至於吳亞芝鼓勵男友「有打進去詐騙圈子的機會」,但法院從前後對話判斷,這只是吳亞芝對男友的事業表達關心、支持,而且這段對話發生時,朱一品還沒開始密集接洽鄭鴻威,不能斷章取義而不看前後文的脈絡,就認定吳亞芝有監察院移送意旨所稱的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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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吳亞芝是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在2022年7月、2022年10月、2023年11月間基於私人用途查詢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並拍攝其中部分內容,再傳給男朋友朱一品;2023年12月吳亞芝因男友請求,將男友擔任辯護人的完整起訴書在未遮隱當事人個資的情形下傳給他,已違反《法務部查詢資料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而且沒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對個人資料利用限制規定之行為。
吳亞芝不只傳送男友接受委任的案件資料,連自己偵辦的案件內容都外洩,2022年8月間,吳亞芝同樣因為朱一品請求,2度將自己之前偵辦案件所製作的被害人表格、起訴書、當事人刑事陳述意見狀首頁的照片傳給朱一品參考;2023年l0月間,吳亞芝為了「抒發個人情緒」,將另案偵查案件的刑事準備狀等內部文件傳給朱一品,都沒遮隱當事人姓名等個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的規定,檢察官對於偵查中知悉之事項,不得向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人員揭露,也觸犯個資法第16條規定的職務上義務。
吳亞芝坦承上述行為,懲戒法院認為她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聲譽,違反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禁止洩漏職務上不得公開資料,以及不得行為不檢、不得為與檢察官公正形象不符活動等倫理規範要求,情節重大,有必要懲戒讓她心生警惕。
合議庭審酌吳亞芝事發時擔任候補檢察官二年多,2020年至2023年職務評定都考評良好,對檢察官職務仍有努力學習精進的意願。吳亞芝對於行為分際思慮不周而有違失,傳送資料大部分是節錄,較難勾稽案情全貌;她只傳送給男友,無意對外揭露個案情節或個人資料,也沒有外流的事證,而且起訴書部分又屬於之後會公開的性質,實質妨害仍屬輕微,經整體評價後並不認同吳亞芝已達法務部、監察院所說不適任檢察官的程度,判決罰款10個月現職月俸較為適當。
監察院彈劾另外指出,吳亞芝與「詐團軍師」鄭鴻威律師、男友朱一品都加入同一個Line群組,吳亞芝為男友即時監看鄭鴻威的派案訊息,積極鼓勵男友打入詐騙集團的圈子,還建議男友與鄭鴻威談合作模式;吳亞芝知情男友涉及犯罪又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卻沒有依法偵查,對於男友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業也不勸阻,涉有違失。
懲戒法院採信吳亞芝的答辯,Line群組是她之前參加律訓的成員共同成立,並非鄭鴻威、朱一品、吳雅之主導或專用;鄭鴻威曾在群組中詢問其他律師願不願意接案,後續接案事宜則私下聯繫,群組話題也並非以派案為主。朱一品都是自行連絡鄭鴻威接案事宜,沒有詳細告知吳亞芝的相關事證,因此也無法證明吳亞芝知道男友涉及詐團犯罪,
至於吳亞芝鼓勵男友「有打進去詐騙圈子的機會」,但法院從前後對話判斷,這只是吳亞芝對男友的事業表達關心、支持,而且這段對話發生時,朱一品還沒開始密集接洽鄭鴻威,不能斷章取義而不看前後文的脈絡,就認定吳亞芝有監察院移送意旨所稱的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