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擔任立委期間,虛報助理的酬金及加班費,一審被認定詐領11萬餘元,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二審高等法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高虹安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撤銷。可上訴。台灣高檢署今天研議後,決定上訴三審。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法官一度以助理費定義不明,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而暫停審理,但最後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高虹安被控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擔任立委期間,涉與助理黃惠玟等虛報或浮報助理薪資、加值班費,詐得46萬餘元。一審認定高虹安涉貪11萬6514元,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7年4月。
高院認為,高虹安不構成貪汙罪的理由,是因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沿革,是認為助理費的相關立法目的與預算性質,屬於實質補助、彈性運用,以每一個立委統籌數額作為單位,而編列的方式與說明都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助理的酬金與加班費本質上屬立委補助費性質,一開始是撥入立委的帳戶中,後來因稅捐的問題,才撥入指定助理的個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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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法官一度以助理費定義不明,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而暫停審理,但最後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高虹安被控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擔任立委期間,涉與助理黃惠玟等虛報或浮報助理薪資、加值班費,詐得46萬餘元。一審認定高虹安涉貪11萬6514元,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7年4月。
高院認為,高虹安不構成貪汙罪的理由,是因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沿革,是認為助理費的相關立法目的與預算性質,屬於實質補助、彈性運用,以每一個立委統籌數額作為單位,而編列的方式與說明都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助理的酬金與加班費本質上屬立委補助費性質,一開始是撥入立委的帳戶中,後來因稅捐的問題,才撥入指定助理的個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