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去年(2025)在貪污案一審辯結日使出淚眼攻勢,希望法院理解她身為民意代表常面臨籌錢困難的處境,今日仍遭重判,士林地院指出,正是因為陳怡君貪心收賄、破壞民代的清廉形象,考量她涉犯不違背職務收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3罪,以及繳回所有犯罪所得,因此判處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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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一審判決,陳怡君擔任台北市議員第13屆、14屆議員期間,與辦公室主任「饅頭」張惠霖共謀,找親友洪于涵、賀璽、張家蓉擔任人頭助理,偽造她們的簽名向議會詐領薪資384萬8568元;市議會將人頭助理的薪資匯入帳戶後,張惠霖透過提領、轉存、開支票再轉存的多次拆分移轉手法,意圖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

陳怡君還涉嫌收賄。品嘉建設公司、品嘉營造公司為了加速辦理台北市大同區建案的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道路開挖許可及工地臨時用電許可等事務,董事長胡偉良、總經理高明義延攬張惠霖擔任顧問,以每月匯款約3萬9顧問費到人頭助理帳戶的方式行賄陳怡君。

陳怡君在2023年8月透過台北市公燈處聯絡人,協助品嘉建案加速辦理行道樹移植,2023年9月要求北市府工務局加速臨時水電整合申請,2023年11月催促北水處速辦臨時水電整合申請,2023年12月發函給工務局、中華電信,召開建案申請用電的協調會。陳怡君從2023年9月到2025年2月總共收取建商70萬5894元,法官認定這和她利用議員職權加速建案行政程序形成對價關係。

陳怡君、張惠霖在偵查及審理中都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而且在檢方起訴前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減刑。

一審以《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賄」判陳怡君3年10月,第13屆議員期間詐領助理費298萬4501元部分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判處3年10月,第14屆議員詐領86萬4067元部分,再以一個「詐取財物罪」判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張惠霖收賄與詐領助理薪資等犯行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不得易科罰金,洗錢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人頭助理洪于涵、賀璽、張家蓉分別判處1年10月、2年、1年11月,都緩刑2年。

品嘉建設兩名高層都犯行賄罪,董事長胡偉良遭判1年、總經理高明義6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

士院指出,陳怡君擔任台北市議會第13屆、第14屆議員,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明知議會撥付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竟為謀求一己私利,罔顧國家給予助理補助費之目的,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又不思廉潔自持,竟因一時貪念收受賄賂,褻瀆公務執行純正,破壞身為民意代表為民喉舌之清廉形象,亦損及其他努力任事之民意代表社會評價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