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多數食品仰賴進口,輸入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流通範圍較廣,食藥署專案查核230家輸入業者,包括食品業者登錄、一級品管、追溯追蹤等進行查核。其中1家業者查獲逾期食品、查獲當下就過期近8年,遭裁罰30萬元。
為有效管理食品輸入業者,食藥署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於去年2月1日至去年10月31日執行「114年度輸入業登錄情形查核專案」。專案共計查核230家輸入業者,稽查項目包含食品業者登錄、一級品管、追溯追蹤、逾期食品等。
食藥署說,3家業者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3家業者未實施強制檢驗、1家業者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經限期改善,複查仍不合格、1家業者查獲追溯追蹤電子申報不實、1家業者查獲逾期食品,違規業者皆已由轄管衛生局依法處辦,共計裁處新台幣54萬元。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劉芳銘說,高雄市的「東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遭查獲在倉庫貯存逾期食品,包含肉品,然後肉品、醬料、麵製品、蔬果跟水產加工品等5類產品都有過期情形,總共35件、合計開罰30萬元。
雞排放8年 食藥署開罰高雄業者30萬
劉芳銘提到,在逾期產品中,逾期最久的是「雞排」,保存期限為106年8月28日,過期將近8年,但產品都存放在倉庫。
食藥署表示,食品業者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未實施強制檢驗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皆依同法第48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業者倘未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未如實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第規定,可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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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說,3家業者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3家業者未實施強制檢驗、1家業者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經限期改善,複查仍不合格、1家業者查獲追溯追蹤電子申報不實、1家業者查獲逾期食品,違規業者皆已由轄管衛生局依法處辦,共計裁處新台幣54萬元。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劉芳銘說,高雄市的「東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遭查獲在倉庫貯存逾期食品,包含肉品,然後肉品、醬料、麵製品、蔬果跟水產加工品等5類產品都有過期情形,總共35件、合計開罰30萬元。
雞排放8年 食藥署開罰高雄業者30萬
劉芳銘提到,在逾期產品中,逾期最久的是「雞排」,保存期限為106年8月28日,過期將近8年,但產品都存放在倉庫。
食藥署表示,食品業者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未實施強制檢驗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皆依同法第48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業者倘未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未如實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第規定,可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