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2025年第一波大罷免投票日因亮票爭議涉犯選罷法,他在法庭上採取認罪答辯,辯護律師主張「過失亮票」並引用一份蓄意亮票案的附條件緩刑為支付公庫5千元,希望台北地院比照相同行情判決,今日法官雖宣判拘役55天可緩刑,但支付公益金的金額為5萬元,是趙少康提出的10倍,理由是「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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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開完庭,趙少康對媒體表示,「大罷免已經過了四個多月,我今天還在出庭」,事發時他覺得時間還早,希望大家踴躍投票,不管支持或不支持大罷免,票總是一件好事,所以我想說「把票也秀一下」,因為離媒體所在的門口很遠,以為拍不清楚,沒想到「媒體那個鏡頭是很長的,是可以拍得清楚的」。

趙少康說,檢察官為這個這麼小的事起訴,其實也是浪費司法資源,不過再怎麼樣,違反選罷法他承認不對,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

趙少康委任律師葉慶元在庭上強調,趙少康是過失亮票,沒有惡意,但為了節省司法資源而承認違反選罷法,請法官考量這是犯後態度良好。亮票立法目的是避免賄選,趙少康不可能成為賄選對象,請法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葉慶元引用嘉義地院一份判決,被告刻意亮票,遭判拘役10天、緩刑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5千元,因此盼本案衡酌先例處理。法官問趙少康能接受附條件緩刑嗎?葉慶元代答,希望比照嘉義的案子,意即付5千元。

北院判決理由指出,趙少康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罪」,他長年從事媒體業並擔任政黨要員,參政經驗豐厚,理應深知我國民主轉型的艱辛,更應遵守選舉規範,竟向別人及現場媒體記者出示圈選內容,供媒體拍攝報導,不僅破壞選舉秘密性、公平性,更對公眾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行為顯然不當;但考量趙少康坦承犯行、他自述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沒有前科等因素,以及檢察官量刑意見,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判決指出,趙少康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且犯後勇於承認錯誤,坦然面對國家司法的訴追程序並承諾絕不再犯,足以相信趙少康確實有悔悟之心,因此對他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北院並且認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所以趙少康在本判決確定的隔天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