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港區域外發生多起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導致船隻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案件,船舶所有人卻消極應對,甚至不處理,為此,立法院院會今(20)日三讀通過《商港法》部分修正條文,新增「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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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第53條第一項規定,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不過,實際情況多發生船舶所有人對於航港局限期採取應變措施之命令,置之不理或消極應對,而據統計,有大量擱淺至我國海域之船舶所有人為國外船舶所有人,其中以中國籍船舶所有人居多,經常因在台灣無資產可供擔保而消極面對我國主管機關之移除、脫困命令。

為此,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等人提案修法,增加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可視情形督促船舶所有人;該案於去年12月在交通委員會完成初審,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規範,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

另外,行政院原規畫將交通部、工程會、國土署整合並改制為「交通及建設部」,立法院會上午也通過《商港法》第2條修正條文,將主管機關「交通及建設部」修正為「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