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人夫驚覺婚姻期間妻子疑似出軌,不僅與男性友人親密出遊、互稱「老公老婆」,甚至被懷疑發生性行為,憤而向法院提告,要求兩人連帶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不料,承審法官卻在判決書中罕見直言,「所謂配偶權,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根本不存在」,最終駁回原告全部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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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原告阿強(化名)與妻子阿芳(化名)原為夫妻,雙方已於民國114年5月經調解離婚。阿強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尤其在感情惡化的最後階段,他多次發現阿芳行蹤異常,與一名男性友人阿勇(化名)過從甚密,互動已逾一般社交分際。

阿強提出多項證據佐證,包括阿芳與阿勇一同出入汽車旅館、通訊對話中互稱「老公、老婆」、多次相約出遊,對話內容涉及親密行為,甚至還有刻意隱瞞行蹤、說謊掩飾的情形。阿強認為,上述行為已嚴重破壞婚姻關係,侵害其所謂的「配偶權」,因此向兩人請求連帶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不過,法院並未採信這套說法。相反地,承審法官在長達數千字的判決理由中,對「配偶權」概念展開全面性檢討,並明確指出,現行民法中從未明文規定有所謂的「配偶權」。法官指出,實務上常見的配偶權主張,多源自早年最高法院判例的延伸解釋,並非立法者明確創設的權利。

法官進一步直言,將夫妻間的忠誠義務轉化為一種可供請求賠償的「權利」,本質上隱含物化配偶的封建思維,與現代法治精神並不相容。判決書中也質疑,婚姻關係中的圓滿、幸福與忠誠,本就屬高度主觀感受,難以以金錢衡量,更不應透過慰撫金制度進行交換。

此外,判決亦深入探討性自主權與婚姻制度的關係。法官指出,在性自主權已受憲法保障的今日,仍以「配偶權」作為對配偶性行為進行排他性控制的法律主張,無異於封建時代思想的延續,與現代人權價值相牴觸。

法官最後強調,國家若介入夫妻間的忠誠問題,最終往往只能透過金錢賠償收場,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僅無助於修復婚姻,反而可能加速關係破裂,形同鼓勵以金錢解決情感衝突。因此,認定阿強的請求於法無據,依法予以駁回。全案仍得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