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局士林分局警備隊柳姓女警2022年開警車不慎撞傷一名騎機車的女大生,原本談好6600元和解,女大生不滿女警講話太酸顯得毫無歉意,仍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女警為了反擊,提出車禍10天後的驗傷單,也提告過失傷害,主張女大生鑽車縫害她撞到方向盤受傷,實則故意說謊,意圖使女大生遭判刑,最高法院以誣告罪判女警4個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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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向公務員指明特定對象的誣告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刑度在6個月以下仍有機會免於牢獄之災,可向檢察官聲請服「易服社會勞動」,若檢方不同意聲請,女警就會入獄服刑

▲王姓女大生原本與柳姓女警以6600元達成和解,但她覺得女警酸言酸語並無道歉的誠意,仍提告過失傷害,沒想到因此被女警反告。(圖/記者劉松霖攝,2024.5.21)
▲王姓女大生原本與柳姓女警以6600元達成和解,但她覺得女警酸言酸語並無道歉的誠意,仍提告過失傷害,沒想到因此被女警反告。(圖/記者劉松霖攝,2024.5.21)
本案發生在2022年3月23日晚間6點多,柳姓女警開巡邏車載張姓小隊長,從中山北路五段691號的路邊起步時突然向左切,撞倒王姓女大生騎乘的機車,害女大生手腳擦傷。

案發隔天雙方同意6600元和解,但之後王姓女大生想到談判過程中女警酸言酸語、態度惡劣,讓她感受不到道歉的誠意,因此在2022年5月6日正式對女警提告。女警得知還是吃上官司,明知自己2022年4月2日去醫院驗出的「前頸部輕微擦挫傷、右手痛疑似扭傷、左肘痛疑似扭傷、前胸痛疑似扭傷」,跟車禍毫無關聯,在女大生提告2天後持驗傷單反告對方過失傷害。

王姓女大生及張姓小隊長都證稱,車禍發生後柳姓女警說她沒受傷,小隊長還說,與女警一起送女大生看急診時,女警並未順便驗傷,回到警備隊之後有同仁關心,女警仍說沒事

▲張姓小隊長同車柳姓女警,他作證說女警跟他一起送女大生就醫,但女警並未順便驗傷。(圖/記者劉松霖攝,2024.5.21)
▲張姓小隊長同車柳姓女警,他作證說女警跟他一起送女大生就醫,但女警並未順便驗傷。(圖/記者劉松霖攝,2024.5.21)
士林地檢署起訴柳姓女警誣告罪,法院審理期間,女警堅稱車禍發生時緊急煞車撞到方向盤,造成前胸扭傷、前頸部擦挫傷、左手肘撞到車門、右手手指扭傷、右手手腕扭傷;她沒在事發當天就醫是因為注意力都放在女大生身上,她也沒有要追究的意思,後來接到交通隊說要作談話紀錄,才會去驗傷。

柳姓女警供稱,同車的小隊長事後遭她檢舉圖利(不起訴確定)所以懷恨在心,證詞並不可信。女警甚至向法官告狀,警備隊副隊長有施壓,她不敢第一時間去驗傷,她為此還告副隊長恐嚇罪,但這部分也是不起訴確定。

法官想了解案發10天後的驗傷單究竟能不能證明因車禍導致,醫院回函表明無從確認;急診醫師出庭作證,寫手痛疑似扭傷只是因為女警的「主觀感受」,才會這樣開診斷證明書,至於頸部挫傷是他看到當下傷口的紀錄,不會去判斷什麼原因造成。

▲對於柳姓女警主張二審沒緩刑又不解釋理由已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打臉她並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圖/記者劉松霖攝)
▲對於柳姓女警主張二審沒緩刑又不解釋理由已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打臉她並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圖/記者劉松霖攝)
法院勘驗警車的行車紀錄器影片,剛起步的擦撞不至於造成車內嚴重晃動、害駕駛撞上方向盤的情況,女警不可能因此受傷;警車並未急煞只是輕踩煞車,也與同車小隊長的證詞相符。

法官批評柳姓女警身為執法人員,明知並未車禍受傷,只因為和解事宜起爭執被告過失傷害,為反制王姓女大生而誣告;女警始終不認罪、犯後態度不佳,但考量她與女大生達成調解,一、二審都判刑4月。

柳姓女警不服上訴,主張二審沒諭知緩刑是違背法令的,她有小孩要養而且現在仍擔任警職,但最高院指出,是否諭知緩刑,法院本來就有決定權,不宣告緩刑「本無說明理由之必要」,不能因此主張違法;原審本於事實審採證認事的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予以判斷而認定,並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