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王屏夏補充,劉彩萱、劉若琳羈押期間將於1月31號屆滿,合議庭認為仍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裁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剴剴案」一審法官認定保母劉彩萱接手剴剴4個月期間從頭凌虐到尾,在剴剴死前一個月密集施虐,造成剴頭部手腳多處瘀傷、斷牙甚至陰莖陰囊裂傷。
本案鑑定人、台大醫院兒少保護中心主任呂立指出,剴剴遭受「教科書等級的凌虐」,並非自撞、自傷或意外,一審判決痛批劉彩萱犯案的嚴重程度超越以往虐童案,判處無期徒刑。
檢方可接受劉彩萱一審無期徒刑,只上訴劉若琳的刑度,而劉彩萱認為一審判太重,針對犯罪事實、量刑都提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劉彩萱的律師團指出,被告承認罰站、打手臂打腳底、用毛巾綑綁、以口罩遮眼、餵隔夜食物、冬天用冷水洗澡還有罵髒話;對於呂立鑑定剴剴死前一個月的傷勢則通通否認,並砲轟鑑定人不中立。
劉彩萱的委任律師認為,被告並非如一審判決所述「以虐待為樂」,她有具體照顧剴剴,在2023年12月23日(剴剴死亡前一天)餵牛奶和吃藥。
辯護律師也不滿一審審判長讓大規模媒體偏頗報導影響國民法官的心證,國民法官詢問不在檢方起訴內容的問題,足以證實已受到新聞影響;一審審判長沒盡到「訴訟照料義務」,侵害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機會,導致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剴剴案一審前年(2024)3月19日開庭時,有上千位民眾聚集法院抗議,審判長當天開庭曾表達會公正審案,結果也成為劉彩萱上訴理由之一,律師說這是營造對被告有敵意的社會氛圍。
在一審進行的量刑前調查報告中,對於劉彩萱復歸社會可能性的結論是:劉彩萱雖有勞動意願,以她在本案所為犯行,未來已難從事保母業;就家庭支持部分,劉彩萱的女兒雖於案發後自國外返台協助,但依據劉彩萱兒子以及劉彩萱所述,可知道她和家庭成員互動並非熱絡、碰面機率不高、互動少,所以家庭支持稍嫌不足,關係較為疏離;何況劉彩萱親近的親友少、生活圈狹隘,而且年紀較長,人格特質已較為穩定、較難改變,可見其社會復歸性屬中度,而有小幅度下修責任刑之程度。
律師主張,劉彩萱在一審辯論終結解除禁見之後,可從看守所接見紀錄得知有家人探望她、她的家庭支持充足,足以證實她復歸社會可能性比原審認定的高。
劉若琳則是無罪答辯,主張並未綑綁剴剴,一審的事實認定違反論理與經驗法則;律師批評檢方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導致國民法官產生偏見、影響判決結果。
二審受命法官文家倩曾問雙方是否願意進行「修復式司法」,劉彩萱的律師說,在原審一直表達有意願,劉若琳的律師說,因為主張無罪答辯不參加。文家倩特別說明,參加修復式司法並不影響判有罪或無罪,律師才回答,後續如果有變更再陳報。
剴剴家屬的委任律師表示,被告應坦誠才能開啟修復式司法,但劉彩萱沒有承認重要事實,劉若琳不認罪,因此沒有意願。
更多「剴剴兒虐案」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