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因明載收費標準原則上「2萬元/乙案」進而削弱價格競爭的誘因,並影響市場供需功能,涉及聯合行為。公平會今(28)日通過,該案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除令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說明,本案起因是彰化地方法院為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等訴訟標的之價額,需先囑託鑑定人進行「簡易鑑定計價」,所以函請不動產估價師全國聯合會等團體轉知其會員,就有意願承接「簡易鑑定計價」之會員填報其收費方式,以利法院建立鑑定人參考名冊。
而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轉收彰化地院函文後,並未依照函文意旨轉知所屬會員自行填報收費價額,個別回復彰化地院,而是初步詢問數名會員後回報法院鑑定費用不要低於每案2萬元,並於該會會員大會中宣達;公會請會員填復意願調查表之電子郵件及回復彰化地院之函文,亦均載明收費標準原則上「2萬元/乙案」。
而「簡易鑑定計價」是為提供訴訟當事人可參考名冊上所列載收費水準選擇鑑定人,但由於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訂定「2萬元/乙案」收費標準,導致名冊中68名屬於該公會會員的鑑定人,在主要鑑定項目欄位列載的收費標準均為「2萬元整/乙案」,致訴訟當事人難以透過名冊上的收費標準選擇鑑定人。
就算有部分估價師願意接受較低的鑑定費用,當事人也無法透過鑑定人名冊獲得更多承辦「簡易鑑定計價」機會,進而削弱價格競爭的誘因,並影響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強調,雖然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是為了協助法院建立鑑定人參考名冊,但訂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就逾越了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紅線,呼籲各公會團體不要再踩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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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轉收彰化地院函文後,並未依照函文意旨轉知所屬會員自行填報收費價額,個別回復彰化地院,而是初步詢問數名會員後回報法院鑑定費用不要低於每案2萬元,並於該會會員大會中宣達;公會請會員填復意願調查表之電子郵件及回復彰化地院之函文,亦均載明收費標準原則上「2萬元/乙案」。
而「簡易鑑定計價」是為提供訴訟當事人可參考名冊上所列載收費水準選擇鑑定人,但由於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訂定「2萬元/乙案」收費標準,導致名冊中68名屬於該公會會員的鑑定人,在主要鑑定項目欄位列載的收費標準均為「2萬元整/乙案」,致訴訟當事人難以透過名冊上的收費標準選擇鑑定人。
就算有部分估價師願意接受較低的鑑定費用,當事人也無法透過鑑定人名冊獲得更多承辦「簡易鑑定計價」機會,進而削弱價格競爭的誘因,並影響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強調,雖然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是為了協助法院建立鑑定人參考名冊,但訂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就逾越了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紅線,呼籲各公會團體不要再踩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