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犯下性侵、強盜、竊盜、詐欺、公共危險等案的林姓男子在高雄監獄服刑,他受託出獄後轉交書信給獄友的男性配偶(因性別認同為女性,以下稱獄友之妻),但見到朋友妻卻起色心性侵得逞,還威脅如果不配合「就讓妳老公在監獄裡不好過」,被告上法院後,他辯稱跟受害人情投意合成為情侶,還說自己智商只有57可以減刑,不過法官發現他考上EMT執照(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緊急救護技術員),會裝鋁窗、抓綠鬣蜥還開過公司、有電商網站,之前就因為性侵遭判刑,理應清楚不能再犯,最高法院認定林姓男子犯行明確,判刑6年定讞。
林姓男子先前因多案判刑確定而入獄,應執行12年8月,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獲准縮刑,2021年5月16日出獄;雄監的獄友託他轉交幾封信給妻子、幫妻子找工作,他與獄友妻相約出監日在楠梓火車站見面但沒給信件,藉口東西放在他嘉義住處,邀獄友妻過去拿,幾天後,林姓男子趁獄友妻到他家時強行侵犯,並威嚇他有認識監獄裡的人,如果不跟他配合,「就讓妳老公在監獄裡不好過」。
2021年7到8月間,獄友妻寄信告知先生遭到性侵,先生在12月出獄後夫妻團圓,發現太太變得憂鬱、負面思考,想擁抱會被推開,在了解林姓男子性侵的細節後向檢警提告追究。
林姓男子不認罪,主張曾和獄友妻交往過,事發時是對方主動抱他及引導親密行為,他沒有違反女方的意願,反控獄友妻提告目的是要錢,不滿兩人分手才挾怨報復。
法院查出獄友妻具有輕度身心障礙身分,認知能力受限、解決問題能力較差,才會堅持向林姓男子拿信,但她描述性侵案的主要情節前後一致,從她與林姓男子的對話紀錄,也沒有曾經交往的證據,更不存在獄友妻不甘分手而索賠補償金的情形。
林姓男子的辯護律師曾提出一份心理鑑衡報告,主張被告智商57,沒有辨識行為是否違法的能力,依照《刑法》第19條第2項可減輕其刑,但法官引用另一份精神鑑定報告,林姓男子仍可清楚表達事件經過,並提出你情我願這個說法,報告中沒說到他控制衝動有什麼困難,因此判斷他的違法辨識能力並未欠缺或顯著降低。
法官還調到林姓男子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的紀錄,他過去有EMT執照,在出獄後做了好幾份不同類型的工作,包括鋁門氣密窗安裝、居家看護、綠鬣蜥獵人,還投資瓦斯行、開代銷公司、有自己的電商網站,如果是無法理解日常生活規範的人,應該不能像林姓男子從事同樣多元的工作內容;何況他曾因性侵、強盜、毒品、詐欺被關過,應該知道再做一樣的行為會犯法。
嘉義地院與台南高分院都以強制性交罪判刑6年,林姓男子仍堅持無罪,最高院認為他上訴無理而駁回,全案確定。
獄友妻另提民事求償200萬,嘉義地院判決林姓男子賠償60萬,因雙方均未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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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到8月間,獄友妻寄信告知先生遭到性侵,先生在12月出獄後夫妻團圓,發現太太變得憂鬱、負面思考,想擁抱會被推開,在了解林姓男子性侵的細節後向檢警提告追究。
林姓男子不認罪,主張曾和獄友妻交往過,事發時是對方主動抱他及引導親密行為,他沒有違反女方的意願,反控獄友妻提告目的是要錢,不滿兩人分手才挾怨報復。
法院查出獄友妻具有輕度身心障礙身分,認知能力受限、解決問題能力較差,才會堅持向林姓男子拿信,但她描述性侵案的主要情節前後一致,從她與林姓男子的對話紀錄,也沒有曾經交往的證據,更不存在獄友妻不甘分手而索賠補償金的情形。
林姓男子的辯護律師曾提出一份心理鑑衡報告,主張被告智商57,沒有辨識行為是否違法的能力,依照《刑法》第19條第2項可減輕其刑,但法官引用另一份精神鑑定報告,林姓男子仍可清楚表達事件經過,並提出你情我願這個說法,報告中沒說到他控制衝動有什麼困難,因此判斷他的違法辨識能力並未欠缺或顯著降低。
法官還調到林姓男子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的紀錄,他過去有EMT執照,在出獄後做了好幾份不同類型的工作,包括鋁門氣密窗安裝、居家看護、綠鬣蜥獵人,還投資瓦斯行、開代銷公司、有自己的電商網站,如果是無法理解日常生活規範的人,應該不能像林姓男子從事同樣多元的工作內容;何況他曾因性侵、強盜、毒品、詐欺被關過,應該知道再做一樣的行為會犯法。
嘉義地院與台南高分院都以強制性交罪判刑6年,林姓男子仍堅持無罪,最高院認為他上訴無理而駁回,全案確定。
獄友妻另提民事求償200萬,嘉義地院判決林姓男子賠償60萬,因雙方均未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