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遭三度判處死刑、震驚全台的「長榮女大生遭性侵殺害案」的被告梁育誌,今(29)日更二審竟出現戲劇性反轉。高雄高分院認定,被告梁育誌犯行雖極端殘忍、為滿足一時淫慾而殺人,但整體犯罪情狀尚未達必須剝奪生命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裁定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結果一出,再度引爆社會對死刑界線的強烈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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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於2020年10月28日晚間,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學生,獨自自台南歸仁校區步行返家途中,由於行經路段燈光昏暗、無裝設監視器,因而遭梁育誌隨機盯上。梁男先以打結麻繩套住鍾女脖子,強行將人拖入路旁草叢性侵;鍾女奮力反抗、抓咬造成梁男受傷,仍難逃死手遭勒斃身亡。

更令人髮指的是,梁男犯後不只將鍾女遺體隨意丟在後車廂內,在台南與高雄之間繞行超過10小時,期間不僅持被害人財物購買食物、飲料,甚至因付不出加油費,直接以鍾女手機抵押,最終將遺體棄置於高雄大崗山區。

警方隔日即掌握梁男身分,於傍晚5時許在其住處附近逮捕行跡異常、刻意「開車過家門不入」觀望警方動向的梁男。梁男到案後一度否認犯行,甚至假意帶警方返回現場「找人」試圖混淆偵辦方向,最終仍在大量事證下供出棄屍地點,其身上與車內均驗出鍾女血跡與DNA,犯行明確。

檢方偵結後,依強制性交故意殺人、強盜、遺棄屍體等重罪起訴,一、二審與更一審法院均認定梁男行為已達最嚴重程度,三度判處死刑。然而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接連以量刑評價與事實調查仍有不足為由撤銷發回,要求下級審進一步審酌梁男是否仍具矯治教化可能性。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指出,梁育誌並無自首、精神障礙或任何法定減刑事由,法院並非基於其身心狀況而減輕刑責。合議庭認為,梁男基於滿足私慾而強制性交,並在被害人反抗、呼救下起殺意,犯罪動機卑劣,非難性極高;其強制性交行為造成被害人心臟氣體栓塞,並以繩索勒斃,手段相當殘忍,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難以回復的巨大傷害。

但法院同時認為,本案並非事前縝密規劃、以殺人為目的之計畫性犯行,而是在犯罪過程中導致生命危險;與預謀殺人或多重殺人案件相比,整體惡性仍存在程度差異。加上本案為單獨犯案,無共犯結構,經整體客觀比較後,尚不足以認定為必須剝奪生命的極端案例。

判決亦採信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及多名醫師、心理師、教誨師的專業意見,認定梁男仍具一定矯治與教化可能性。合議庭強調,無期徒刑依法須實際服刑25年以上,且必須具備明確悛悔事證始得申請假釋,否則將終身與社會隔絕,其刑度本身已屬極重,足以兼顧罪刑相當與一般預防效果。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最終判決,依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判處梁育誌無期徒刑,另就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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