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一名黃姓上士副班長,因與周姓女子發生肉體關係遭對方男友檢舉,原本被軍方認定情節重大,直接祭出2大過並列入汰除名單,引發黃男不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軍方在裁量時未參考過往案例,且考量黃男坦承態度及雙方已和平分手,再加上「檢舉人並非對方配偶或本人」,因此認定裁量上並不適當,判決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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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海軍中黃姓上士副班長,因為與周姓女子發生了肉體關係,結果被對方的男友抓包檢舉,海軍151艦隊在調查後,認定黃男的行為嚴重影響軍人形象,屬於情節重大,直接依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給他記了兩次大過,並將他列入汰除名單,打算將他開除。

對此,黃男認為處分過重,表示自己跟周女從交往到分手這段時間,部隊考績一直都是甲等或優等,工作表現非常穩定。他強調這純粹是個人的私生活與感情問題,並沒有利用軍人身分亂搞,也沒有影響到部隊紀律或公務。他認為,軍方為了這件事就直接記兩大過讓他丟飯碗,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

這起案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出現轉折。法官指出,軍方人評會在開會時,並沒有將黃男的行為與近三年內發生的類似案例進行對比討論,程序上有欠周全。此外,根據國軍針對「性別分際」的懲罰標準,除非男女關係的違失程度被評定為「重度」,才會建議記一至兩次大過並列入汰除或撤職。

法院進一步分析,黃男在調查過程中態度坦白,且與周女早已和平分手,加上檢舉人並非黃男的配偶或周女本人。法院認為,在這些前提下,軍方直接祭出兩大過處分確實有下手過重的疑慮,認為原處分在裁量上並不適當,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發回重新裁量,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