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銀行對存款帳戶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建立銀行與執法機關合作機制,金管會今(3)日宣布,針對銀行存款戶第二類帳戶,擬修法新增6大不法態樣,包括失蹤人口、移工、與警示戶同手機號碼、虛擬帳戶列警示戶、疑似詐騙帳戶及頻繁約定帳戶,若出現異常,銀行需查證監控,並通知台灣高等檢察署,以利檢察機關及早介入調查偵辦,阻斷不法金流與打擊犯罪,預計最快今年4月中上路。
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明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帳戶得予暫停部分或全部交易。金管會2006年訂定發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將該等帳戶區分為二類,第一類帳戶包括偽冒開戶、警示帳戶及衍生管制帳戶,第二類帳戶則是具可疑或異常表徵,有持續監控之必要者。
對於此辦法第4條第2款列舉第二類帳戶的可疑或異常態樣,金管會這次參酌執法機關建議與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授權子法規定,擬增加可疑或異常態樣。
依現行本辦法第5條規定,銀行對第二類帳戶應持續進行監控,並得通知司法警察機關。金管會表示,配合高檢署推動「可疑帳戶預警中心制度」,擬於此辦法第5條增訂,第二類帳戶如有重大或急迫情形,銀行得通知高檢署,以利檢察機關及早介入調查偵辦,即時阻斷不法金流與打擊犯罪。
至於針對第二類帳戶新增的6大不法態樣,一、 短期間內頻繁「設定約定帳」,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可能會被遭銀行列為「異常交易」警示第二類帳戶納監控,
二、 非本國籍人士, 經銀行得知開戶時所提供查核的居留證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已於期滿前遭註銷或屬逾期居留,或經勞動或移民主管機關通報行方不明者。三、 開戶人所留存的手機號碼,與同一銀行內警示帳戶的開戶人所留存的手機號碼相同,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四、存款帳戶所連結的虛擬帳號,於一定期間內多次遭通報列為警示者。五、失蹤人口,經銀行得知客戶已遭通報為失蹤人口者。六、屬司法警察機關所列疑涉詐騙境內金融帳戶者。
金管會表示,新增6項不法態樣,銀行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監控,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虞者,除得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的部分或全部措施。遇有重大或急迫情形者,並得通知高檢署。
另外,這次修法還包括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查有不法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同時,新增修法「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銀行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的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銀行得拒絕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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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此辦法第4條第2款列舉第二類帳戶的可疑或異常態樣,金管會這次參酌執法機關建議與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授權子法規定,擬增加可疑或異常態樣。
依現行本辦法第5條規定,銀行對第二類帳戶應持續進行監控,並得通知司法警察機關。金管會表示,配合高檢署推動「可疑帳戶預警中心制度」,擬於此辦法第5條增訂,第二類帳戶如有重大或急迫情形,銀行得通知高檢署,以利檢察機關及早介入調查偵辦,即時阻斷不法金流與打擊犯罪。
至於針對第二類帳戶新增的6大不法態樣,一、 短期間內頻繁「設定約定帳」,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可能會被遭銀行列為「異常交易」警示第二類帳戶納監控,
二、 非本國籍人士, 經銀行得知開戶時所提供查核的居留證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已於期滿前遭註銷或屬逾期居留,或經勞動或移民主管機關通報行方不明者。三、 開戶人所留存的手機號碼,與同一銀行內警示帳戶的開戶人所留存的手機號碼相同,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四、存款帳戶所連結的虛擬帳號,於一定期間內多次遭通報列為警示者。五、失蹤人口,經銀行得知客戶已遭通報為失蹤人口者。六、屬司法警察機關所列疑涉詐騙境內金融帳戶者。
金管會表示,新增6項不法態樣,銀行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監控,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虞者,除得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的部分或全部措施。遇有重大或急迫情形者,並得通知高檢署。
另外,這次修法還包括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查有不法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同時,新增修法「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銀行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的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銀行得拒絕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