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設計師經常需要使用設計軟體,住保會表示,近期有設計師申訴,有公司透過線上說明會販售號稱「AI」設計軟體,只要帶入平面圖、輸入指令,就能一鍵生成立面圖、3D渲染圖等,在去年10月到12月間,吸引破百名設計師付費購買,每套軟體1年的使用權3萬6800元到3萬9800元之間,沒想到設計師實際使用發現功能誇大,還沒辦法退費。
一套軟體要價近4萬 效果不如免費版
設計師代表王妃透露,她在臉書看到設計軟體廣告,相當心動,於是參加線上說明會,對方表示,只要使用筆電,上傳平面圖、輸入指令後,只要一鍵就能生成設計立面圖、3D渲染圖等,公司還宣傳可省下訓練新人的時間,每個人都能快速上手,讓王妃心動購入,不料實際使用效果根本沒有宣傳那麼好用,王妃指出,軟體出圖不僅緩慢,效果還不如其他軟體免費試用版。
王妃原本以為是自己不會用,詢問客服LINE群組後,客服提供使用影片,她實際使用還是很難用,群組其他設計師也反映不好用。設計師們想要退費,才發現軟體只要使用過,無論功能是不是跟銷售公司宣傳一樣,就是不能退款,也沒有提供軟體試用版。王妃表示,設計師們提出退款要求,公司卻不願意回應退款問題,還持續推銷給其他設計師。於是王妃和其他62位設計師一起透過住保會申訴。
▲設計師除了平面圖外,還需要繪製立面圖、3D渲染圖等,需要花長時間學習製圖軟體。(示意圖/記者張家瑋攝) 設計師竟不是消費者 軟體一用就不能退款
住保會公益律師、道理聯合法律事務所之主持律師呂柏寬表示,業者販售給設計師3D繪圖軟體,如果設計師是以個人名義購買,本質上也屬於消費者,本案中業者是以線上或線下說明會方式,銷售設計軟體,消費者實際使用前,並不知道軟體功能是否實用、有沒有業者實際宣稱功能等。該事件是業者提供消費者一組登入帳號密碼,消費者登入業者網站後,在網頁進行操作與使用,這種方法提供線上繪圖之「服務」,所以應該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購買的消費者應得以上面的法律規定,向業者主張退款。
但是目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有但書,民國104年所訂立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者,屬於排除「7日無條件退貨」之合理例外情事,代表軟體只要一提供給消費者,就不受「7日無條件退貨」限制。呂柏寬律師表示,現在有許多線上課程、線上軟體、線上服務等,消費者購買前無法了解內容是否符合自身需求,每次消費就像「抽盲盒」,因此《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已隨線上數位產品的日趨進步、時代變遷,不合時宜,相關主管機關應適當修法。
▲住保會顧問吳翃毅(左起)、設計師代表王妃、道理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呂柏寬出席記者會。(圖/記者張家瑋攝) 經協商已有公司願意退款 建議適當修法
住保會顧問吳翃毅說明,設計師為設計工作採購所需繪圖服務,是以公司名義購買,屬營業行為,不是《消保法》定義的最終消費,設計師以個人名義購買才符合《消保法》的最終消費者的定義,導致發生消費爭議時,設計師們投訴無門,需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設計公司來說,是沒有料想到的結果。
吳翃毅表示,該案件爭議經過協商後,目前已有軟體公司重視設計師意見,並維護品牌誠信,展現最大誠意解決問題,由設計師提供相關購買證明,用「代墊」方式返還款項,日後向販賣公司求償代墊款。建議未來軟體、線上課程銷售應該提供「試用版」、「試聽版」,讓消費者在購買前能了解內容,也請政府能針對軟體交易適當修法。
資料來源:住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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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代表王妃透露,她在臉書看到設計軟體廣告,相當心動,於是參加線上說明會,對方表示,只要使用筆電,上傳平面圖、輸入指令後,只要一鍵就能生成設計立面圖、3D渲染圖等,公司還宣傳可省下訓練新人的時間,每個人都能快速上手,讓王妃心動購入,不料實際使用效果根本沒有宣傳那麼好用,王妃指出,軟體出圖不僅緩慢,效果還不如其他軟體免費試用版。
王妃原本以為是自己不會用,詢問客服LINE群組後,客服提供使用影片,她實際使用還是很難用,群組其他設計師也反映不好用。設計師們想要退費,才發現軟體只要使用過,無論功能是不是跟銷售公司宣傳一樣,就是不能退款,也沒有提供軟體試用版。王妃表示,設計師們提出退款要求,公司卻不願意回應退款問題,還持續推銷給其他設計師。於是王妃和其他62位設計師一起透過住保會申訴。
住保會公益律師、道理聯合法律事務所之主持律師呂柏寬表示,業者販售給設計師3D繪圖軟體,如果設計師是以個人名義購買,本質上也屬於消費者,本案中業者是以線上或線下說明會方式,銷售設計軟體,消費者實際使用前,並不知道軟體功能是否實用、有沒有業者實際宣稱功能等。該事件是業者提供消費者一組登入帳號密碼,消費者登入業者網站後,在網頁進行操作與使用,這種方法提供線上繪圖之「服務」,所以應該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購買的消費者應得以上面的法律規定,向業者主張退款。
但是目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有但書,民國104年所訂立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者,屬於排除「7日無條件退貨」之合理例外情事,代表軟體只要一提供給消費者,就不受「7日無條件退貨」限制。呂柏寬律師表示,現在有許多線上課程、線上軟體、線上服務等,消費者購買前無法了解內容是否符合自身需求,每次消費就像「抽盲盒」,因此《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已隨線上數位產品的日趨進步、時代變遷,不合時宜,相關主管機關應適當修法。
住保會顧問吳翃毅說明,設計師為設計工作採購所需繪圖服務,是以公司名義購買,屬營業行為,不是《消保法》定義的最終消費,設計師以個人名義購買才符合《消保法》的最終消費者的定義,導致發生消費爭議時,設計師們投訴無門,需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設計公司來說,是沒有料想到的結果。
吳翃毅表示,該案件爭議經過協商後,目前已有軟體公司重視設計師意見,並維護品牌誠信,展現最大誠意解決問題,由設計師提供相關購買證明,用「代墊」方式返還款項,日後向販賣公司求償代墊款。建議未來軟體、線上課程銷售應該提供「試用版」、「試聽版」,讓消費者在購買前能了解內容,也請政府能針對軟體交易適當修法。
資料來源:住保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