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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分局派警力趕赴現場時,宋姓男子已在服務台由保全人員看管,員警搜身發現他胸前、左腿口袋都插了1把水果刀,當場上銬帶回派出所作筆錄,宋姓男子供稱,他在朋友家切水果才用到刀子,離開時插進口袋的目的是防身,不是要亮刀嚇人。
警方請示檢察官之後,以社維法第63條「無故攜帶危險物品」函請地方法院裁定。
事發時有目擊民眾發文,要進中山站搭車時聽到警笛狂響,看見多名警察拿盾牌、警棍衝進站內,事後才知有人「亮刀」,幸好只是驚魂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