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法律雜誌日前舉辦「大陸地區判決在台執行之爭議問題」研討會,邀集司法實務界與法學界重量級學者,針對大陸地區商事判決在臺認可與執行的法律界線進行深入探討。研討會以大同華映案為核心案例,分析其對公司治理、金融監理及臺灣法治秩序的潛在影響。
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指出,兩岸人民條例第74條對大陸判決設置裁定認可制,核心在於公序良俗審查。他提醒,公序良俗不僅是抽象理念,而應回歸臺灣法制脈絡、社會價值及司法政策進行個案衡量。
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副理事長張秀蓮指出,大同華映案的核心問題在於「業績承諾補償」機制,將公司經營風險延伸至特定股東甚至第三層股東。這種安排對臺灣公司法中堅持的股東有限責任與股東平等原則形成實質挑戰,也不符合臺灣金融監理慣例。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副執行長許永欽分析指出,大同華映案中,將業績承諾直接轉化為民事請求權,若法院予以認可,恐形成公司治理與監理秩序的破口。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創會理事長駱秉寬指出,以往兩岸判決認可案件多集中於非商業領域,商事判決則少見。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大維認為,法院應將公司治理納入實體公序良俗審查,避免裁判效果侵蝕公司制度基礎。常和法律事務所所長許博森分析指出,華映科技在中華映管聲請重整時,即將對中華映管之應收帳款全數提列呆帳,法院在認可審查時,應從實體效果出發,避免制度性漏洞。
臺大法律學院院長王皇玉強調,跨境判決進入臺灣法秩序,應兼顧程序正義與法治核心原則,法院必須審慎劃定承認界線,以維護臺灣法治穩定與投資秩序。研討會最終達成共識,面對大陸地區商事判決,法院不能單純依程序或形式進行認可,而應全面考量法律效果、公司治理及產業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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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副理事長張秀蓮指出,大同華映案的核心問題在於「業績承諾補償」機制,將公司經營風險延伸至特定股東甚至第三層股東。這種安排對臺灣公司法中堅持的股東有限責任與股東平等原則形成實質挑戰,也不符合臺灣金融監理慣例。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副執行長許永欽分析指出,大同華映案中,將業績承諾直接轉化為民事請求權,若法院予以認可,恐形成公司治理與監理秩序的破口。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創會理事長駱秉寬指出,以往兩岸判決認可案件多集中於非商業領域,商事判決則少見。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大維認為,法院應將公司治理納入實體公序良俗審查,避免裁判效果侵蝕公司制度基礎。常和法律事務所所長許博森分析指出,華映科技在中華映管聲請重整時,即將對中華映管之應收帳款全數提列呆帳,法院在認可審查時,應從實體效果出發,避免制度性漏洞。
臺大法律學院院長王皇玉強調,跨境判決進入臺灣法秩序,應兼顧程序正義與法治核心原則,法院必須審慎劃定承認界線,以維護臺灣法治穩定與投資秩序。研討會最終達成共識,面對大陸地區商事判決,法院不能單純依程序或形式進行認可,而應全面考量法律效果、公司治理及產業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