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府去年修法將把小年夜正式納為國定假日,勞動部提醒,今年小年夜(15日)、農曆除夕(16日)、春節(17日至19日)均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至於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可將今年小年夜適逢勞工例假,勞雇雙方可約定2月20日補假,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9天連假。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14日、2月21日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2月16日、2月17日、2月18日、2月19日及2月20日(補假)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2月15日及2月22日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至於勞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再次強調,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之製作,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為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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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可將今年小年夜適逢勞工例假,勞雇雙方可約定2月20日補假,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9天連假。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14日、2月21日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2月16日、2月17日、2月18日、2月19日及2月20日(補假)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2月15日及2月22日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至於勞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再次強調,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之製作,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為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