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是否放棄中國籍爭議引發外界關注。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12)日表示,內政部在2月11日發函給立院及李貞秀的函文,請他們在明天前,提供李貞秀辦理放棄中國國籍的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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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舉行院會後記者會,媒體詢問,內政部是否會發函中選會撤銷李貞秀當選資格。

李慧芝回應,內政部別在1月28日、2月3日及2月11日發函立法院,請立法院提供李貞秀在2月3日就職前,依「國籍法」規定向中國辦理放棄國籍的書面證明;此外,內政部並於1月30日、2月2日跟2月11日發函李貞秀要求提供,期限皆為2月13日、即明天以前提供。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補充,據「國籍法」,李貞秀應在2月3日就職前辦理放棄中國籍,內政部1月28日已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請立法院就立委就職時應有相關規範依法辦理,若在就職前未辦理放棄外國籍,就不符合國籍法第20條意旨,立法院應依法予以解職。

陸委會法政處長周鳴瑞則說,據兩岸條例規定,大陸籍人士在台灣參選公職有三項前提、原則;首先,中國大陸人士不能參選台灣民選公職,第二,若要參選公職,必須設籍滿10年之後才能夠參選,並以當事人是否有在大陸設籍來做認定。

周鳴瑞說,第三,中國大陸人士在台灣定居後要進行身分轉換,必須拿到定居資格、台灣身分證,並回到大陸註銷大陸戶籍,將證明資料提交移民署後,才完成所有身分轉換程序,若未完成,形同身分沒有完成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