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高姓男子前年(2024年)因推打陳姓鄰居,造成對方受傷後挨告,怎料,法庭上他不僅全盤否認,更荒唐辯稱當時酒醉「在跟石頭及樹講話」,是陳男自己對號入座、持鐵條攻擊他才自摔誣賴。法官勘驗影片發現,高男不僅先挑釁叫囂,還步步逼近猛毆陳男腹部並揪住衣領,完全沒有「跟樹對話」的情節。法院認為高男不僅暴力傷人,事後還無故缺席審理且拒不認罪、未賠償和解,犯後態度惡劣,日前依傷害罪判處高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住在新北的高姓、陳姓2名鄰居長期相處不睦,2024年11月8日下午高姓男子在清水祖師廟外攔下陳男,想對往日糾紛進行理論,怎料,高男不僅先用力推擠,更在對方反抗時拉扯毆打陳男,導致他臉部、腹部及四肢遭受多處擦挫傷與鈍傷。陳男憤而提告傷害,並指控高男長期酗酒、對其家人叫囂,事發當天更是主動挑釁,雙方在坡道扭打時一度滾落,他才趕緊驗傷提告。
面對指控,高男強調檢方內容純屬「斷章取義」,他在庭上辯稱當時喝醉了,只是在路邊「跟石頭及樹講話」,是陳男自己「對號入座」,誤以為被罵而持鐵條作勢攻擊,他才出手防衛,並強調自己是先被棍子打傷後,陳男才自行摔倒,主張他才是受害者,反控陳男惡人先告狀。然而,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高男當時步步逼近並猛烈揮拳、揪住陳男衣領毆打,畫面中完全沒有「與樹木對話」的情節,直接戳破高男辯詞。
由於高男事後索性缺席庭審,法院在核對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及相關前案與在監在押紀錄後,確認其並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若案件預計判處拘役、罰金,或應判決免刑、無罪者,若被告經傳喚無故不到場,法院得不待其陳述直接判決。
法院認為,高男採取暴力手段解決紛爭,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行為極不可取。尤其在案發後始終全盤否認犯行,且至今未與陳男達成和解,也沒有賠償任何孫害,犯後態度不佳,最終判處高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面對指控,高男強調檢方內容純屬「斷章取義」,他在庭上辯稱當時喝醉了,只是在路邊「跟石頭及樹講話」,是陳男自己「對號入座」,誤以為被罵而持鐵條作勢攻擊,他才出手防衛,並強調自己是先被棍子打傷後,陳男才自行摔倒,主張他才是受害者,反控陳男惡人先告狀。然而,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高男當時步步逼近並猛烈揮拳、揪住陳男衣領毆打,畫面中完全沒有「與樹木對話」的情節,直接戳破高男辯詞。
由於高男事後索性缺席庭審,法院在核對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及相關前案與在監在押紀錄後,確認其並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若案件預計判處拘役、罰金,或應判決免刑、無罪者,若被告經傳喚無故不到場,法院得不待其陳述直接判決。
法院認為,高男採取暴力手段解決紛爭,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行為極不可取。尤其在案發後始終全盤否認犯行,且至今未與陳男達成和解,也沒有賠償任何孫害,犯後態度不佳,最終判處高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