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等法院昨(20)日晚間判決美國總統川普所動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徵收的大規模關稅措施違憲,近一年所實施的對等關稅也無疾而終,但川普並未放棄對各國課徵關稅的想法,而是回歸到「法制化」作法,目前可用的手段包括,美國《貿易法》第122、201 和301 條以及1930 年《關稅法》第338 條,但啟動條件不一,也不會像是先前「想調就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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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上任後為了改善財政以及美國國內就業,開啟「美國優先政策」(America First),企圖吸引大規模製造業回流到美國生產,促進國內製造業復甦。

但有別於拜登時期透過優惠措施吸引廠商回流,川普採取對其他國家課徵對等關稅,強迫各廠商必須回來美國本土生產來免除關稅;其次,川普也利用對等關稅與各國進行貿易談判,改善美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僵局,要求各國必須開放市場。

然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昨夜判決,大法官以 6 比 3 票數裁定,不得引用 IEEPA 作為課徵對等關稅和芬太尼關稅的法源依據。川普也隨即召開記者會,表明自己對於判決不滿,並且重申會透過其他手段來課徵關稅。

回到我國,台灣近期才與美國簽訂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爭取到15%不疊加關稅,但必須要承擔開放市場,2500億美元的赴美投資,以及2500億美元的政府信保;即便尚無法確定台美貿易協定是否會有延續可能,但美國最高法院推翻關稅法源,預料會成為立法院是否同意的攻防議題。

以下是針對美國《貿易法》第122、201 和301 條,以及1930 年《關稅法》第338 條規範整理。

▲資料來源:記者鍾泓良採訪整理 圖/Google NotebookLM生成 
▲資料來源:記者鍾泓良採訪整理 圖/Google NotebookLM生成 

《貿易法》第122條(Section 122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美國《貿易法》第122條啟動條件是由美國總統直接發布,主要應對大規模且嚴重的美國國際收支逆差、防止美元貶值,或與他國合作修正國際支付失衡,針對臨時進口附加費不超過 15%,可廣泛適用於所有或特定類別的進口產品。

雖然該第122條可由總統直接宣布,不需行政機關檢查,但是期限不得超過150天,必須經由美國國會才得以延長。

《貿易法》第201條(Section 2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由美國聯邦政府獨立機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啟動調查,啟動條件是由產業提出申訴,認為國外產品進口激增導致美國國內產業遭受嚴重損害;不同於反傾銷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201 條款主要針對未違規但數量激增的進口品,屬於全球防衛機制。

201條款對全球性適用,不一定是針對特定國家,通常為特定受損產業的產品。當 ITC 完成約 120 至 150 天的調查並提出建議後,總統須於 60 天內決定是否採取行動。

該條款最高可加徵 50%關稅或設定配額,實施逾1年後,總統必須在實施期間以規律的時間間隔(通常是每年)逐步放寬或減少該措施的強度。舉例來說,當第一年課徵 30%,第二年可能降至 25%,依此類推。

《貿易法》第301條(Section 3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貿易法》第301條啟動條件為外國違反貿易協定或採取「不合理、歧視性」做法限制美國商務,造成美國商務損失,往往是針對特定國家、特定貿易做法或特定產業的產品,藉由關稅補償美國商務受到的負擔,法條未設定稅率上限 。

該調查是由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主導調查 ,通常為 12 個月,需與外國政府磋商,行動通常 4 年後自動終止除非申請延續 。

《關稅法》第338 條(Section 338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同樣是針對其他國家對美國商務採取「歧視性」作法做出應對,可由總統直接宣布,可要求關稅最高達50%;若歧視持續,可全面禁止進口。

但因為該法條過於強硬,恐會引起其他國家反彈或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迄今為止尚無使用過。

總結而言,第301 條因不設稅率上限且針對性強,常被視為美國最強大的貿易報復武器;第 201 條屬於不預設違規前提的全球防衛及產業保護手段。

而第 122 條與第 338 條賦予總統極大的直接行動權,無需經過繁瑣的跨部會調查即可快速啟動,但前者受 150 天的時間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