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計今年第1季公布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三階段(3之3)選商機制,並在今年完成選商作業。能源署今(26)日再次公布3之3選商機制草案,其中在履約能力評分列入「懲罰機制」,針對過去在台灣風場施工延宕、未簽約,簽約再解約的「劣跡廠商」祭出開罰機制,以簽約後解除契約,扣除20分最嚴重,可說直接排除在這次選商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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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長龔明鑫今日受訪表示,目前仍以第1季將3之3期選商規則拍板為目標,並在今年完成選商作業,明年正式啟動風場建置。

離岸風電3之3將釋出3.6GW,併網時間是2030年至2031年,三大評選項目包含「開發商實績」、「開發商財務能力」及「專案執行能力」,同一開發商獲配容量上限為1 GW。

這次針對「開發商實績」部分,首度納入國內外開發實績及國內履約紀錄。開發商若具國內、外風場開發實績即可得基本分8分,之後依開發實績總容量進行計分,每100MW加3分,至多得35分。

而在台灣離岸風電開發,就發生部分廠商風場開發持續延宕、參與投標最後卻不選擇跟台灣政府,或是簽約之後遲遲不開發,最終被政府終止契約或是自行解約,不僅浪費台灣政府行政資源,也打亂風電開發進度。

面對這些「劣跡廠商」,能源署這次祭出罰則, 申請展延獲准後仍有延遲履約,每延遲6個月扣1分;選商獲配後未簽約,每一專案扣3分;簽約後解除或終止契約,每一專案扣20分。若以開發商實績滿分35分為準,若因得標又不完成風場遭扣20分,幾乎可說無緣參與這次投標。


 

▲能源署這次祭出罰則, 申請展延獲准後仍有延遲履約,每延遲6個月扣1分;選商獲配後未簽約,每一專案扣3分;簽約後解除或終止契約,每一專案扣20分。(圖/取自能源署報告)
▲能源署這次祭出罰則, 申請展延獲准後仍有延遲履約,每延遲6個月扣1分;選商獲配後未簽約,每一專案扣3分;簽約後解除或終止契約,每一專案扣20分。(圖/取自能源署報告)

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說明扣分邏輯,開發延宕大多還是表示廠商有心想要推動只是可能會不如預期,所以就當作些微警告,其次是有來投標,但可能中間經歷變卦,所以也是酌扣分數,但像是有些廠商是「連做都不做」就必須要吃到最嚴重的處分。

另外,能源署在前次草案說明會將ESG納入風電選商評分,但廠商紛紛提問怎麼界定ESG標準?能源署今日草案揭露標準,「ESG規劃」設立15分,其中在地採購及投資總金額達200億元,得5分,金額達300億元,得10分。廠商再滿足環境友善永續、企業社會責任則可以分別再拿3分及2分;能源署也規劃「能源韌性」5分,在地採購及投資總金額達16億元,得2分,總金額達25億元,得5分 。

對於ESG許多項目是否與過往的風電國產化項目雷同?陳崇憲表示,在地產業僅有10分,並非最具有決定性的項目,認為廠商應會聚焦討論剩餘的分數配比。而經濟部不希望廠商完全放棄國內廠商,像是興建風廠完的運維選擇本土廠商是最合理,否則從海外運維遇到地緣政治影響,就不應該當作障礙。

最後,能源署為了讓廠商可以盡快完成風場,這次也推出延長售電獎勵機制,如提前完工併網,依實際提前日數,延長相應之電業執照售電期間,舉例像是廠商提前1年完工,就可以在原本商轉售電的20年,再增加1年。

但現場包括台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TOWIA)及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都提及,廠商依照《電業法》本來就有展延電業執照的權利,許多廠商也會設定以風場運營30年當作財務規劃,但獎勵機制設定20年,將會變成廠商必須投入大量心血趕工,才能得到多於20年的運營時間,恐有違背現有法律疑慮。

CIP台灣區董事總經理許乃文也表示,獎勵措施對於融資可行性產生負面效果,「我感受不到獎勵,我感受到有一點懲罰。」

對此,陳崇憲解釋,許多廠商都是以30年當作購售電合約(CPPA)來去評估財務,若是獎勵機制以20年來設定恐會打亂財務計畫,但他也指出風機技術日新月異,「過去 4 MW 就很了不起,現在 14 MW 以上」,如果設定30年,可能就會浪費海域空間可以發揮更高潛力的機會,能源署後續會再評估看怎麼找到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