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前分局長賴榮俊,在任職期間以職務之權,收受共823萬元賄賂,其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清廉、誠信及不得假借權力圖利等義務,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本月5日審查監委提案,最終以13票成立全數通過彈劾成立,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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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賴榮俊於擔任高公局中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高階主管期間,明知廠商交付鉅額現金,為求其利用職權協助解決工程標案各類疑難雜症、行政程序及工法技術問題對價,竟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犯意,連續8年於農曆春節前收受賄賂,共計723萬元。

監察院提到,另利用「國10東向15K標案」履約爭議,收受廠商賄賂100萬元後,旋即運用其影響力,指示、過問該案試驗報告處理方式,最終廠商僅需出具試驗合格證明書,而無須耗時重做試驗報告,規避履約責任並圖利廠商。

監察院說明,賴榮俊利用契約中「工務作業費」所提供廠商派駐人員,視其為私人秘書及帳房。派駐人員雖領取廠商薪資,卻長期於上班時間受被彈劾人指揮,協助處理其私人及配偶存款、匯款11次,金額高達479萬元。且於2020、2021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故意隱匿現金及存款,經法務部查核認定申報不實,分別處以26萬元及30萬元罰鍰。

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於擔任高公局高階職務期間,未能廉潔自持,竟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洩漏機密、濫用派駐人力並隱匿財產,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敗壞官箴,監院於本月5日審查監委提案,最終以13票成立全數通過彈劾成立,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