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瀝青界台積電」的永䥶工程公司,在2023年3月承包國道1號桃園路段路面整修工程時,因施工現場未落實交通警示與安全措施,導致員工駕車撞上施工車輛釀成死亡事故。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郭姓業者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徐姓員工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公司則被判罰金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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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指出,高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於2022年6月發包「中壢工務段轄區路面整修工程」,由永䥶工程公司負責AC柏油鋪設與刨除作業。2023年3月30日晚間9時,施工人員在國道1號北上53.8公里至52公里處進行刨除與鋪設瀝青工程。當時徐姓員工駕駛曳引車停在北上52.3公里處車道等待載運機具,但未開啟停車警示燈,也未設置反光標誌,現場亦未安排交通導引或設置警示標誌。

隔天凌晨4時許,劉姓員工下工後駕駛小貨車載同事離開施工現場,因夜間視線不佳,加上現場缺乏警示設備,車輛直接撞上停放於車道上的曳引車右後方。事故造成劉姓員工右大腿骨折、雙側小腿開放性骨折等重傷,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同行的蕭姓男子則右腳踝挫傷。

檢方認為,郭姓業者身為雇主與工程現場負責人,應確保施工場所安全,卻未落實交通警示與相關安全措施;徐姓員工停車時亦未依規定設置警示燈或反光標示,因而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嫌將兩人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徐姓員工坦承犯行;郭姓業者則辯稱僅負責公司經營決策,並未參與現場指揮監督。法官認為,郭男仍為該工程現場負責人,與徐男均未妥善維護工作場所安全,也未在曳引車後方設置必要警示設備,明顯違反注意義務,最終判處兩人刑責。

法官另考量被害人家屬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獲得賠償,徐男犯後態度良好,因此宣告緩刑;而永䥶工程公司因未設置必要安全設備,導致死亡職業災害,判處罰金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