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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過程中,梁軒安始終否認犯行,主張雙方為交往關係,相關行為出於合意。然而,法院調查雙方通訊紀錄,發現被害人在事後傳訊質疑其施暴行為,內容提及遭掌摑、掐頸,並表示相關經歷加重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相對地,梁男回應閃爍,甚至刪除部分對話,經檢調單位還原後,成為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
此外,法院也查出梁男在開庭前,曾透過通訊軟體聯繫公司員工,指示其於庭上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證詞,包括聲稱雙方為情侶關係、未涉及強迫等說法。雖然相關員工依指示作證,但經法官當庭檢視手機內容,認定證詞並非出於真實陳述,進一步削弱其辯解可信度。
法院審酌後認為,梁軒安利用自身地位接近被害人,並以暴力方式侵害其性自主權,行為具有相當危險性;且犯後未見悔意,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整體犯後態度不佳。綜合其教育背景、職業、家庭狀況及經濟能力等因素,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中亦特別建議二審審理時,除非被告積極爭取被害人諒解,否則不宜輕易改判,以避免向社會傳遞錯誤訊息,即加害人可於一審否認犯行、於二審再行認罪以求減刑的不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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