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最有錢YTR」超哥(黃伯超)2023年5月在台北市大同區不慎擦撞到一名騎機車的李姓男大生,超哥掏出6千元私下和解後,仍被男大生告上法院,士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起訴。一審超哥被判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1萬元,男大生不服再上訴,超哥帶著27萬元欲和解,男大生卻稱「未來要打大聯盟」為由向超哥要求2百萬美金(約為台幣6400萬)的和解金。男大生另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士林地院判超哥須給付3萬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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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劉韋廷認為,若男大生再上訴很難再主張雙方曾經談到27萬元,所以應判至少27萬元。由於和解金額要成立,重點並非「有人曾經願意出27萬元」,而是雙方對和解條件已經達成合意。若超哥帶27萬到庭遭到對方拒絕,而後又改口要求200萬美元,只能算協商過程。

另男大生上訴,雖可主張27萬元代表被告自己也認為損害不只3萬元,但頂多為訴訟上攻防說法,並非法院必須採用的賠償基準,「談和解時願意出多少,跟法律上最後證明得出多少,本來就是兩回事。」而對於這種看起來很誇張的巨額求償,超哥是否可反訴對方濫訴,甚至要求精神慰撫金?律師表示,不是完全不行,但門檻高,且通常不會因為「求償金額很高」便成立。實務上,「求償金額很大」不等於「濫訴」,原告本來就可能高估自己的損害,法院再依證據大幅刪減。

▲超哥2023年5月駕駛藍寶堅尼不慎撞到泰籍李男大生,對方以「未來要打大聯盟」為由向其求償。(圖/翻攝畫面)
▲超哥2023年5月駕駛藍寶堅尼不慎撞到泰籍李男大生,對方以「未來要打大聯盟」為由向其求償。(圖/翻攝畫面)
若「濫訴」通常為明知沒有事實基礎還硬告、捏造事實等。至於精神撫慰金部分,通常要有獨立的不法侵害人格權行為,單純一個未全贏的民事訴訟還不夠,不是因為覺得對方告得太扯、自己很煩,就可以反過來求精神賠償。

此外,車禍後8個月才提出椎間盤突出、脊椎側彎,律師表示,法律上沒有一條硬性的「幾天內就醫才算數」規則,真正看的是整體證據鏈。但也並非所有延遲發現的傷都一定不算,若要主張那是車禍造成,就必須更早、更連續地留下證據,否則法院不易採信。

回顧這起事件,2023年5月超哥駕駛藍寶堅尼在台北市大同區不慎撞到一名泰國籍的李姓學生,當下以6千元的金額和解,而李男事後仍舊對超哥提告,超哥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一審宣判拘役10日。李男當時拄著拐杖出庭,並在和解庭上以「未來要打大聯盟」為由向超哥要求償2百萬美金(約為台幣6400萬)的和解金,超哥怒嗆:「你打得上打聯盟我頭剁下來給你,你怎麼不講你會拯救宇宙?」另民事訴訟部分,士林地院昨(17日)判超哥須給付3萬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