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一名林姓女子因不滿輸掉官司,事後接連傷害恐嚇三名女律師、慘遭起訴,殊不知本月17日開庭時,她竟又於法庭外走廊當眾狠甩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耳光,直到昨(20)日中檢傳喚到案,訊後認定其有反覆實行傷害及恐嚇等犯罪之虞,當庭逮捕並向中院聲請羈押獲准。昨日林女遭聲押後隻身前往法庭未委任律師,原來已無律師願意接受委任,就連值班律師都拒絕,最終中院只好緊急聯絡公設辯護人到場開庭。中律公會更發表聲明,將討論是否與台中地院中止業務合作。
林女自2024年起至今有多起恐嚇、動手傷害律師的行為,甚至當庭恐嚇要殺掉律師,之前被依傷害、強制、恐嚇危安、公然侮辱、誹謗及法院組織法、妨害法庭秩序等6罪起訴。17日時開庭時,林女竟情緒激動上前挑釁吳中和,甚至用力打了吳中和一巴掌,震驚全場。
隔日晚間,林女又在立委翁曉玲臉書發文下方留言,大嗆「吳等人(稱某3名律師)洩漏偵查不公開內容給媒體施壓司法機關,你不是應該去殺他們三個嗎?」昨(20)日檢方傳喚林女到案說明,經訊問後認為林女有反覆實行傷害、恐嚇等犯罪之虞,將她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
據《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不過昨日林女遭檢方聲押後,隻身前往羈押庭未委任律師,原來因林女多次恐嚇、攻擊數名律師,17日又公然重搧中律公會理事長吳中和巴掌,成為律師公敵,就連當日中律公會的值班律師都拒受委任,經中院緊急聯絡公設辯護人到場,才得以開羈押庭,最終法官裁准。
台中律師公會昨晚發表聲明指出,林女失序行為發生在法院走廊或法庭內,台中地院應斷然捍衛司法威信,嚇阻林女,而非繼續放任其失序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法警身為司法警察,親見施暴行為,本應立即依法逮捕。台中地院聲明竟以「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及「尊重機關職權」為由,合理化法警未逮捕現行犯之消極作為,於法有違,且現場有多人均高呼現行犯,沒有「不知犯罪」這種抗辯餘地。
中律公會也說,要求院方通盤檢討現行制度,維護律師執業安全,如高風險或矚目案件,應主動評估維安等級,非仰賴律師或民眾請求。應規劃律師專屬進出動線,避免律師與高風險當事人近距離接觸。也須強化法警執法觀念,明定現行犯處置義務,並與第一警分局釐清權責。
中律公會強調,法院是人民尋求公平正義之場域,律師受當事人委任執行職務,而民眾亦須遵循法院通知到場主張權利,乃實現司法正義不可或缺之一環。法院應避免院區淪為私刑暴力之拳擊角鬥場,如院方未能提出具體有效之措施,為維護本會會員之轨業安全,將研擬討論是否中止與院方之業務合作,如義務辯護律師之指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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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日晚間,林女又在立委翁曉玲臉書發文下方留言,大嗆「吳等人(稱某3名律師)洩漏偵查不公開內容給媒體施壓司法機關,你不是應該去殺他們三個嗎?」昨(20)日檢方傳喚林女到案說明,經訊問後認為林女有反覆實行傷害、恐嚇等犯罪之虞,將她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
據《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不過昨日林女遭檢方聲押後,隻身前往羈押庭未委任律師,原來因林女多次恐嚇、攻擊數名律師,17日又公然重搧中律公會理事長吳中和巴掌,成為律師公敵,就連當日中律公會的值班律師都拒受委任,經中院緊急聯絡公設辯護人到場,才得以開羈押庭,最終法官裁准。
台中律師公會昨晚發表聲明指出,林女失序行為發生在法院走廊或法庭內,台中地院應斷然捍衛司法威信,嚇阻林女,而非繼續放任其失序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法警身為司法警察,親見施暴行為,本應立即依法逮捕。台中地院聲明竟以「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及「尊重機關職權」為由,合理化法警未逮捕現行犯之消極作為,於法有違,且現場有多人均高呼現行犯,沒有「不知犯罪」這種抗辯餘地。
中律公會也說,要求院方通盤檢討現行制度,維護律師執業安全,如高風險或矚目案件,應主動評估維安等級,非仰賴律師或民眾請求。應規劃律師專屬進出動線,避免律師與高風險當事人近距離接觸。也須強化法警執法觀念,明定現行犯處置義務,並與第一警分局釐清權責。
中律公會強調,法院是人民尋求公平正義之場域,律師受當事人委任執行職務,而民眾亦須遵循法院通知到場主張權利,乃實現司法正義不可或缺之一環。法院應避免院區淪為私刑暴力之拳擊角鬥場,如院方未能提出具體有效之措施,為維護本會會員之轨業安全,將研擬討論是否中止與院方之業務合作,如義務辯護律師之指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