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長徐春鶯涉嫌違反《反滲透法》,在去年(2025)11月收押至今,新北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認定徐春鶯藉由服務中配的機會長期彙報國內政情、政黨內部情報,並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在台北市長選戰、總統大選為黃珊珊、柯文哲站台,另外她還涉及從事地下匯兌獲利24萬元、偽造女兒在朋友公司的在職證明向銀行詐貸2697萬以及造假中國統戰幹部經歷邀請來台,共被起訴反滲透法、銀行法、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4罪,檢方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檢方調查,徐春鶯、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秘書長鍾錦明明知中共與其主政之中國共產黨係與我國武力對峙,主張不排除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境外敵對勢力,中共民政部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與該中心主任楊文濤、中共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上海市委員會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委員會與該委員會副主任孫憲,均為滲透來源,藉服務中配家庭事務機會建立聯繫管道,長期彙報國內政情、選情等各式輿情,透露國內陸配日常言論與活動、參政狀況及國內政治人物、政黨內部情報,並基於違反反滲透法之犯意,依滲透來源指示,於2022年臺北市市長選舉、2024年總統選舉,為候選人宣傳、站台、亮相造勢,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直轄市市長、總統候選人站台、亮相造勢、宣傳」罪嫌。
檢察官還發現,徐春鶯從2020年到2025年間非法辦理新臺幣、人民幣、美金之匯兌業務,匯兌金額新臺幣2875萬2485元,犯罪所得新臺幣24萬7969元,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新北檢另外查出徐春鶯母女詐貸,她明知女兒卜啓正並未在友人羅穎的集智公司上班,仍自2020年8月7日起,由羅穎以集智公司為投保單位,為卜啓正投保勞工保險,徐春鶯先將卜啓正的薪資加計勞保、勞退費用,存入集智公司帳戶,再由集智公司按月將投保薪資匯入卜啓正帳戶,營造卜啓正任職集智公司之外觀,羅穎另配合開立不實在職證明、顧問合約書。嗣徐春鶯、卜啓正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持不實在職證明、顧問合約書,以卜啓正為借款人、徐春鶯為保證人,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致不知情金融機構承辦人誤信卜啓正、徐春鶯具各該服務年資與資力,核貸新臺幣2697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金融機構對客戶資料管理及審查貸款之正確性,此部分犯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及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
徐春鶯第4項犯行則是掩護統戰官員來台。檢方起訴指出,徐春鶯、羅穎明知民革上海市組統委的副主任孫憲,並沒有跟集智公司為商務交流之真意,仍由徐春鶯在2024年12月29日起聯繫孫憲提供虛偽在職證明等申請文件,羅穎配合以集智公司為邀請單位,申請孫憲來台進行商務活動交流,於申請書虛偽填載「申請人未曾任中國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等內容,製作內容不實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並以集智公司名義出具保證書,使孫憲以商務活動名義申請許可入境獲准,嗣於2025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24日間假藉從事短期商務交流名義進入臺灣,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境審查及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新北檢察署檢察官黃佳彥、林佳慧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偵辦,在去年11月26日兵分11路搜索約談,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徐春鶯獲准,歷經近4個月偵辦,於今日偵結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徐春鶯已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多年,與鍾錦明均受益於我國民主法治之安定生活與人權保障,得自由發展人格,自主選擇生活方式,表現獨特個性與塑造主體性。然渠等明知中共與其主政之中國共產黨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往來時均表明忠誠於中共,認同中共統一我國之主張,藉服務陸配家庭事務之名建立聯繫管道,長期彙報國內政情、選情等各式輿情,透露國內政治人物、政黨內部情報,助益滲透來源判斷我國政情、選情、政黨與政治人物動向,另向滲透來源舉報國內中配日常言論與活動,助益中共對國內陸配施以控制,致國內中配因顧慮中共政策立場、同儕舉報壓力,正常行使言論自由與政治上權利受阻礙。
檢察官批評徐春鶯、鍾錦明2人藉上述行為獲取統戰紅利、資源,以維持於中配群體之影響力,進而與滲透來源共同規劃國內陸配參政之進程、步驟,藉動員中配之能力為籌碼,向國內政黨索要不分區立委席次。渠等政治主張與滲透來源一致,行動與滲透來源具協調性,並實際依滲透來源指示參與選舉活動,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均應予非難,違反義務程度為高度。另中共企圖干預我國選舉及危害我國社會秩序,以滲透行為惡意侵蝕我國主權之基石,使民主政治無法正常發展,選舉制度運作產生負面影響,損害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穩定甚深。爰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儆懲。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檢察官還發現,徐春鶯從2020年到2025年間非法辦理新臺幣、人民幣、美金之匯兌業務,匯兌金額新臺幣2875萬2485元,犯罪所得新臺幣24萬7969元,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新北檢另外查出徐春鶯母女詐貸,她明知女兒卜啓正並未在友人羅穎的集智公司上班,仍自2020年8月7日起,由羅穎以集智公司為投保單位,為卜啓正投保勞工保險,徐春鶯先將卜啓正的薪資加計勞保、勞退費用,存入集智公司帳戶,再由集智公司按月將投保薪資匯入卜啓正帳戶,營造卜啓正任職集智公司之外觀,羅穎另配合開立不實在職證明、顧問合約書。嗣徐春鶯、卜啓正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持不實在職證明、顧問合約書,以卜啓正為借款人、徐春鶯為保證人,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致不知情金融機構承辦人誤信卜啓正、徐春鶯具各該服務年資與資力,核貸新臺幣2697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金融機構對客戶資料管理及審查貸款之正確性,此部分犯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及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
徐春鶯第4項犯行則是掩護統戰官員來台。檢方起訴指出,徐春鶯、羅穎明知民革上海市組統委的副主任孫憲,並沒有跟集智公司為商務交流之真意,仍由徐春鶯在2024年12月29日起聯繫孫憲提供虛偽在職證明等申請文件,羅穎配合以集智公司為邀請單位,申請孫憲來台進行商務活動交流,於申請書虛偽填載「申請人未曾任中國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等內容,製作內容不實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並以集智公司名義出具保證書,使孫憲以商務活動名義申請許可入境獲准,嗣於2025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24日間假藉從事短期商務交流名義進入臺灣,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境審查及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新北檢察署檢察官黃佳彥、林佳慧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偵辦,在去年11月26日兵分11路搜索約談,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徐春鶯獲准,歷經近4個月偵辦,於今日偵結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徐春鶯已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多年,與鍾錦明均受益於我國民主法治之安定生活與人權保障,得自由發展人格,自主選擇生活方式,表現獨特個性與塑造主體性。然渠等明知中共與其主政之中國共產黨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往來時均表明忠誠於中共,認同中共統一我國之主張,藉服務陸配家庭事務之名建立聯繫管道,長期彙報國內政情、選情等各式輿情,透露國內政治人物、政黨內部情報,助益滲透來源判斷我國政情、選情、政黨與政治人物動向,另向滲透來源舉報國內中配日常言論與活動,助益中共對國內陸配施以控制,致國內中配因顧慮中共政策立場、同儕舉報壓力,正常行使言論自由與政治上權利受阻礙。
檢察官批評徐春鶯、鍾錦明2人藉上述行為獲取統戰紅利、資源,以維持於中配群體之影響力,進而與滲透來源共同規劃國內陸配參政之進程、步驟,藉動員中配之能力為籌碼,向國內政黨索要不分區立委席次。渠等政治主張與滲透來源一致,行動與滲透來源具協調性,並實際依滲透來源指示參與選舉活動,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均應予非難,違反義務程度為高度。另中共企圖干預我國選舉及危害我國社會秩序,以滲透行為惡意侵蝕我國主權之基石,使民主政治無法正常發展,選舉制度運作產生負面影響,損害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穩定甚深。爰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儆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