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圖利及違背職務收賄遭判刑13年(合併侵占政治獻金及眾望基金會背信部分合併執行17年),台北地院對於柯文哲辯稱京華城案依《都市計畫法》合法申請容積獎勵並不採信,在判決中強調以都計法24條給予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是違法而且不公平的,如果京華城可以,其他同樣未達都更年限的申請案是否也可以比照辦理?
柯文哲律師團主張,京華城公司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細部計畫變更,而經都委會通過授予容積獎勵,不過合議庭認為,容積獎勵在性質上屬於放寬容積管制之例外與特殊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之授益給付,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是容積獎勵之授予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為依據。
北院指出,全臺北市通案性規範之土管條例已有容積獎勵之明確規定,是如何放寬、計算方式及額度,均應透過主管機關以法規範定之,要不能恣意、個案放寬容積管制。此均足彰顯容積獎勵在性質上屬於放寬容積管制之例外與特殊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之授益給付,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法官認為,都市計畫法第24條並無任何可以給付容積獎勵之標準,更遑論京華城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計畫範圍僅單一土地所有權人(該公司所有)之土地,其修訂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增訂容積獎勵規定係僅就京華城重建為之,未考量周邊地區整體性的需求,即就單一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訂定容積獎勵項目,亦與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之要件有所扞格。
合議庭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變更細部計畫僅屬行政處分性質,依法律保留原則,當不得自行訂定僅個案適用之容積獎勵基準而核給容積獎勵,本案容積獎勵不僅欠缺法令依據,且牴觸細部計畫的上位法規「土管條例」。
判決提及,土管條例第25條已明文「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上限,然本件京華城原址細部計畫修訂案之容積獎勵,既不循上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亦缺乏得突破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上限之其他法令依據。
京華城公司自創「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合計給予按基準容積(以容積率上限560%計算)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18,463.2 平方公尺),遭北院判定容積獎勵欠缺法令依據,而且應已牴觸該細部計畫上位法規,即土管條例第25條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
有證人證述,本案細部計畫明顯違反平等原則,應該依循土管條例既有之容積獎勵項目作申請,一旦臺北市政府核准本案細部計畫,之後其他未達都市更新年限之案件,亦有是否可以比照本案取得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項目之疑慮?合議庭憑藉相關證詞,認定本案細部計畫確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法準用都更及違反平等原則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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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指出,全臺北市通案性規範之土管條例已有容積獎勵之明確規定,是如何放寬、計算方式及額度,均應透過主管機關以法規範定之,要不能恣意、個案放寬容積管制。此均足彰顯容積獎勵在性質上屬於放寬容積管制之例外與特殊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之授益給付,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法官認為,都市計畫法第24條並無任何可以給付容積獎勵之標準,更遑論京華城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計畫範圍僅單一土地所有權人(該公司所有)之土地,其修訂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增訂容積獎勵規定係僅就京華城重建為之,未考量周邊地區整體性的需求,即就單一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訂定容積獎勵項目,亦與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之要件有所扞格。
合議庭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變更細部計畫僅屬行政處分性質,依法律保留原則,當不得自行訂定僅個案適用之容積獎勵基準而核給容積獎勵,本案容積獎勵不僅欠缺法令依據,且牴觸細部計畫的上位法規「土管條例」。
判決提及,土管條例第25條已明文「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上限,然本件京華城原址細部計畫修訂案之容積獎勵,既不循上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亦缺乏得突破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上限之其他法令依據。
京華城公司自創「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合計給予按基準容積(以容積率上限560%計算)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18,463.2 平方公尺),遭北院判定容積獎勵欠缺法令依據,而且應已牴觸該細部計畫上位法規,即土管條例第25條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
有證人證述,本案細部計畫明顯違反平等原則,應該依循土管條例既有之容積獎勵項目作申請,一旦臺北市政府核准本案細部計畫,之後其他未達都市更新年限之案件,亦有是否可以比照本案取得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項目之疑慮?合議庭憑藉相關證詞,認定本案細部計畫確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法準用都更及違反平等原則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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