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偉與已故製作人裴祥泉之間,纏訟多年的5700萬元債務糾紛出現關鍵轉折。這起源於20多年前合作電影收益分配的爭議,歷經一審敗訴、二審改判、最高法院發回後,高等法院更一審今(8日)改判,認定該筆款項屬裴祥泉生前債務,應由其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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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瓈寬。(圖/寬魚國際提供)
▲邱瓈寬。(圖/寬魚國際提供)
在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曾志偉成功翻盤再下一城。

回顧案情,曾志偉主張,早年與裴祥泉合作拍攝《大頭兵》等8部電影,雙方約定由裴祥泉代為收取、管理其演出與執導所得報酬及分配收益,並負責相關支出與財務處理。雙方於2003年結算後,確認裴祥泉尚應返還港幣1425萬元(折合新台幣約5700萬元),並簽立書據及同額本票作為憑證。

然而裴祥泉於2015年病逝後,該筆款項始終未清償,曾志偉遂提告向其繼承人追討。一審時,法院認為雙方間法律關係不明確,判曾志偉敗訴;但案件上訴後,高院認定雙方確實存在代收款項並處理財務的委任契約關係,改判繼承人應負返還責任。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後,出現重大法律爭點轉向。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涉及遺囑及遺產管理,訴訟實施權應由遺囑執行人行使,而非直接向繼承人請求,因此將案件發回更審。裴祥泉遺囑中明載,身後財產由特定人士承接,並指示「要記得還給朱延平跟曾志偉」,同時指定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曾志偉與裴祥泉間確實成立委任契約,且雙方於2003年已結算確認債務金額為5700萬元,並有書據及本票為證,加上證人證詞與遺囑內容相互印證,足認該債務存在。

合議庭進一步指出,依《民法》規定,遺囑執行人負有管理遺產及執行相關事務之職責,該筆債務屬於遺產中的消極財產,應由遺囑執行人負責處理與清償。因此判決邱瓈寬須於裴祥泉遺產範圍內,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及利息,全案可上訴。

林梵墨編輯記者

畢業於高雄醫學大學,歷任杏輝藥廠與生技公司研發與檢驗部門,專注於藥物開發與藥理機轉研究,具備細胞分子生物學、動物實驗、藥物研發及天然植萃產品開發經驗。曾任《科技島》新聞編輯,負責光電、半導體、生命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