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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裴祥泉於2015年病逝後,該筆款項始終未清償,曾志偉遂提告向其繼承人追討。一審時,法院認為雙方間法律關係不明確,判曾志偉敗訴;但案件上訴後,高院認定雙方確實存在代收款項並處理財務的委任契約關係,改判繼承人應負返還責任。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後,出現重大法律爭點轉向。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涉及遺囑及遺產管理,訴訟實施權應由遺囑執行人行使,而非直接向繼承人請求,因此將案件發回更審。裴祥泉遺囑中明載,身後財產由特定人士承接,並指示「要記得還給朱延平跟曾志偉」,同時指定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曾志偉與裴祥泉間確實成立委任契約,且雙方於2003年已結算確認債務金額為5700萬元,並有書據及本票為證,加上證人證詞與遺囑內容相互印證,足認該債務存在。
合議庭進一步指出,依《民法》規定,遺囑執行人負有管理遺產及執行相關事務之職責,該筆債務屬於遺產中的消極財產,應由遺囑執行人負責處理與清償。因此判決邱瓈寬須於裴祥泉遺產範圍內,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及利息,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