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藍委李德維3年多前控訴當時的衛福部部長薛瑞元、疾管署署長周志浩藉由修法圖利高端疫苗,還罵他們兩人不要臉,因此吃上官司,遭求償共400萬元,台北地院判決李德維賠償薛瑞元、周志浩各60萬元,今天高等法院仍維持原判決的金額,李德維須賠償薛瑞元與周志浩共120萬元。
判決指出,時任立法委員及國民黨黨團書記長李德維在2022年11月9日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告發,指稱時任衛福部部長薛瑞元、時任疾管署署長周志浩為護航、圖利高端公司,配合修正「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於第3條增訂除廠商外,疾管署亦得提出疫苗專案製造之緊急授權申請,容令疾管署以公衛名義蒐集民眾施打疫苗之資訊,不必經過IRB審查,做出「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與傳染病通報系統資料庫之全人口大數據資料」,並以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提送食藥署專家會議審查的「高端新冠肺炎疫苗整體保護效益報告」内容經莊仁祥承認為疾管署協作完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指薛瑞元2人惡質、可惡、不要臉、玩法弄法,並於同日黨團記者會中說明告發意旨。
薛瑞元、周志浩認為李德維的言論屬不實陳述,足以貶損他們的社會評價,請求李德維各給付慰撫金200萬元。
一審判決李德維應賠償薛瑞元、周志浩各60萬元,雙方都提起上訴。
高院調查,「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3條增訂疾管署亦得提出緊急授權申請,與高端公司申請及專家會議的審查無涉,疾管署製作預防接種與傳染病通報的大數據資料,是基於衛生署2012年7月5日依人體研究法授權制定的免審查範圍第3條規定,也和特定藥品製造輸入辦法的修正無關;另外,高端疫苗效益報告與預防接種與傳染病通報的大數據分屬二份不同資料,莊仁祥並未承認高端疫苗的報告為疾管署製作。
合議庭認為,李德維的言論先以薛瑞元2人修正系爭辦法第3條,據以做出預防接種與傳染病通報的大數據這個錯誤資訊為基礎,不當連結特定藥品製造輸入辦法的修正日期與高端公司提出疫苗效益報告為同一日,作成衛福部藉前開修正以合理合法拿民眾資料掩護高端公司之評論,再刻意將莊仁祥對於預防接種與傳染病通報的大數據分析之澄清,錯指為係就高端疫苗效益的說明,並不斷將二份報告以「保護效益報告」混用,藉此曲解系爭報告為疾管署協作完成,並據前開不實陳述指摘薛瑞元2人護航、圖利高端公司,謾罵其等惡質、可惡、不要臉、玩法弄法,利用電子媒體的傳播力廣佈,嚴重貶損社會大眾對薛瑞元2人的評價,故意侵害名譽權。
高院法官審酌,原審認定的賠償金額應屬適當,因此駁回兩造上訴,李德維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不過薛瑞元和周志浩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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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瑞元、周志浩認為李德維的言論屬不實陳述,足以貶損他們的社會評價,請求李德維各給付慰撫金200萬元。
一審判決李德維應賠償薛瑞元、周志浩各60萬元,雙方都提起上訴。
高院調查,「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3條增訂疾管署亦得提出緊急授權申請,與高端公司申請及專家會議的審查無涉,疾管署製作預防接種與傳染病通報的大數據資料,是基於衛生署2012年7月5日依人體研究法授權制定的免審查範圍第3條規定,也和特定藥品製造輸入辦法的修正無關;另外,高端疫苗效益報告與預防接種與傳染病通報的大數據分屬二份不同資料,莊仁祥並未承認高端疫苗的報告為疾管署製作。
合議庭認為,李德維的言論先以薛瑞元2人修正系爭辦法第3條,據以做出預防接種與傳染病通報的大數據這個錯誤資訊為基礎,不當連結特定藥品製造輸入辦法的修正日期與高端公司提出疫苗效益報告為同一日,作成衛福部藉前開修正以合理合法拿民眾資料掩護高端公司之評論,再刻意將莊仁祥對於預防接種與傳染病通報的大數據分析之澄清,錯指為係就高端疫苗效益的說明,並不斷將二份報告以「保護效益報告」混用,藉此曲解系爭報告為疾管署協作完成,並據前開不實陳述指摘薛瑞元2人護航、圖利高端公司,謾罵其等惡質、可惡、不要臉、玩法弄法,利用電子媒體的傳播力廣佈,嚴重貶損社會大眾對薛瑞元2人的評價,故意侵害名譽權。
高院法官審酌,原審認定的賠償金額應屬適當,因此駁回兩造上訴,李德維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不過薛瑞元和周志浩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