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流拼盤演唱會《K-SPARK in KAOHSIUNG 2026》預計5月30日在高雄舉辦,卡司傳出有G-Dragon(GD)、太妍、FTISLAND、KiiiKiii等,但主辦單位「寬魚國際」並未證實,演出詳細售票也未出爐,不過台灣最大黃牛「強妮娛樂」代為發聲證實,也高調開團表示「已經可以預購買票」,氣得「寬魚國際」報警喊告,並提出律師聲明否認跟黃牛勾結,呼籲粉絲勿上當受騙。
GD太妍爆來高雄開拼盤「已可購票」!主辦發聲明否認
《K-SPARK in KAOHSIUNG 2026》由寬魚國際主辦,除了確定5月30日在高雄登場,其他細節尚未公布,沒想到Threads上卻已瘋傳GD、太妍、FTISLAND、KiiiKiii等陣容名單,黃牛集團「強妮娛樂」甚至發文表示提前開放黃牛票預購票,消息滿天飛讓粉絲一頭霧水,引爆質疑聲浪。
隨著爭議擴大,寬魚國際今天下午正式發聲切割,強調與黃牛「強妮娛樂」毫無關係,針對網路上冒用活動名義與非官方售票行為,已蒐證並報警處理,強調絕不寬貸,同時提醒粉絲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票券,以免受騙。
📌寬魚國際完整聲明:
說明:
一、茲具當事人寬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稱:「
(一)本公司主辦K-SPARK in KAOHSIUNG 2026 on Saturday- May 30,2026演唱會,且就前述演唱會並無與任何單位、個人有任何合作關係、授權關係、業務往來或售票商業合作之安排關係,更從未授權任何單位、個人得對外徵求冠名贊助廠商。然爾來卻有網路上流傳之不實言論與資訊,極易使社會大眾誤解前述演唱會之主辦廠商,或本公司與渠等有合作關係云云,並使購票之公平性遭誤解,並因而影響本公司商譽。本公司就前述行為已完成蒐證程序,刑事警察局並已受(處)理前述案件(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案號:Z115049A22Q1GHR) 。
(二)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10條第1、2項、刑法第339條有明文。本公司前已接獲消費者詢問與特定散播不實言論之特定個人、公司有無合作關係?該特定個人、公司是否為本次演唱會之主辦方?或是否為演唱會之贊助方?可見前述言論已造成誤信。
(三)本司為依法設立並獨立經營之公司法人。若有名稱相近、易混淆之其他公司,其組織架構、經營管理及業務運作上,皆與本司各自獨立,並無從屬關係,特此說明。針對外界所提出之各項意見與質疑,本公司均予以重視,並抱持虛心檢討之態度審視相關作業流程。對於不足之處,將持續優化與改進,致力提供更完善之活動體驗與服務品質。有關前述演唱會之相關活動訊息請以本司官方平台公告為準(且對依約得對外公開之事項本公司均會於前述平台揭露),切勿輕信未經證實之內容,理性辨識資訊來源,以免權益受損。」
二、爰代聲明如上。
▲寬魚國際否認合作黃牛「強妮娛樂」,發聲明捍衛權益。(圖/寬魚)
▲寬魚國際表示網路謠傳的門票預購、卡司都未經證實,要粉絲勿上當受騙。(圖/寬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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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PARK in KAOHSIUNG 2026》由寬魚國際主辦,除了確定5月30日在高雄登場,其他細節尚未公布,沒想到Threads上卻已瘋傳GD、太妍、FTISLAND、KiiiKiii等陣容名單,黃牛集團「強妮娛樂」甚至發文表示提前開放黃牛票預購票,消息滿天飛讓粉絲一頭霧水,引爆質疑聲浪。
隨著爭議擴大,寬魚國際今天下午正式發聲切割,強調與黃牛「強妮娛樂」毫無關係,針對網路上冒用活動名義與非官方售票行為,已蒐證並報警處理,強調絕不寬貸,同時提醒粉絲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票券,以免受騙。
📌寬魚國際完整聲明:
說明:
一、茲具當事人寬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稱:「
(一)本公司主辦K-SPARK in KAOHSIUNG 2026 on Saturday- May 30,2026演唱會,且就前述演唱會並無與任何單位、個人有任何合作關係、授權關係、業務往來或售票商業合作之安排關係,更從未授權任何單位、個人得對外徵求冠名贊助廠商。然爾來卻有網路上流傳之不實言論與資訊,極易使社會大眾誤解前述演唱會之主辦廠商,或本公司與渠等有合作關係云云,並使購票之公平性遭誤解,並因而影響本公司商譽。本公司就前述行為已完成蒐證程序,刑事警察局並已受(處)理前述案件(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案號:Z115049A22Q1GHR) 。
(二)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10條第1、2項、刑法第339條有明文。本公司前已接獲消費者詢問與特定散播不實言論之特定個人、公司有無合作關係?該特定個人、公司是否為本次演唱會之主辦方?或是否為演唱會之贊助方?可見前述言論已造成誤信。
(三)本司為依法設立並獨立經營之公司法人。若有名稱相近、易混淆之其他公司,其組織架構、經營管理及業務運作上,皆與本司各自獨立,並無從屬關係,特此說明。針對外界所提出之各項意見與質疑,本公司均予以重視,並抱持虛心檢討之態度審視相關作業流程。對於不足之處,將持續優化與改進,致力提供更完善之活動體驗與服務品質。有關前述演唱會之相關活動訊息請以本司官方平台公告為準(且對依約得對外公開之事項本公司均會於前述平台揭露),切勿輕信未經證實之內容,理性辨識資訊來源,以免權益受損。」
二、爰代聲明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