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董事改選公股過半 台新金提告主張撤銷股東會決議

▲彰化銀行召開股東會,並改選董事,公股如預期取得過半席次。(圖/記者顏真真攝)
▲彰化銀行召開股東會,並改選董事,公股如預期取得過半席次。(圖/記者顏真真攝)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針對彰化銀行在今(2017)年 6 月 16 日股東會進行第 25 屆董事改選,公股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台新金控發布重訊公告,彰銀股東會董事改選的決議方法等違反法令,已委請律師於 4 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訴請撤銷彰銀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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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在 2005 年以每股 26.12 元,總金額 365 億餘元,標得彰銀 22.5% 股權,並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及經營權,不過,在 2014 年底彰銀董事改選,以財政部為首的泛公股,取得過半席次董事,讓台新金失去對彰銀的經營權。

台新金不滿結果,2014 年 12 月 9 日提出司法訴訟,台北地院 2016 年 4 月 27 日判決確認,財政部與台新金間存有契約關係,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其他請求則未獲准,台新金於 2016 年 5 月 19 日聲明上訴。

為專注爭取確定契約有效、簡化訴訟,期高院早日判決,台新金繼續請求「確定契約關係存在」,並於今年 1 月 16 日向高等法院撤回「請求改派董事」及「損害賠償」兩項請求,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也在 5 月 17 日出爐,確認兩造間關於「財政部對彰銀持股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董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

台新金隨後也呼籲,行政院長林全出面撥亂反正、匡正前朝錯誤,支持台新取得彰銀 5 席普通董事獲取經營權,促使財政部不要再提起上訴。不過,財政部還是在上訴最後期限 6 月 12 日提出上訴。

由於無和談空間,雙方在 6 月 16 日股東會董事改選再度對決,只是台新金仍不敵泛公股勢力,最後仍由公股拿下 3 席一般董事、2 席獨董,台新金取得 2 席一般董事及 1 席獨董,民股龍巖集團李世聰則取得 1 席一般董事,公股仍維持過半。

台新金律師代表也馬上提出異議,並表示將採取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時,要求保存股東會影音資料及選票,直到訴訟終結為止。當日傍晚台新金再發出 4 點聲明,強調財政部沒有贏,因為政府的誠信已蕩然無存,而台新金也沒有輸,因為不僅維持與上屆相同的董事席次,而且獲得更多外資的支持。

不過,經過半個月,台新金決定採取法律行動,4 日發布重訊公告,對於彰銀第 25 屆董事選舉案,決議由財政部提名的董事候選人當選 2 席普通董事及 2 席獨立董事、國發基金管理會提名當選 1 席普通董事的決議方法等違反法令,台新金已委請律師於 4 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撤銷彰銀股東會決議。

台新金表示,該公司因為彰銀經營權爭議,對財政部提起的「確認契約關係繼續存在」訴訟,已經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兩次判決台新金勝訴在案,財政部未能深思「和解」才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案,不僅向最高法院聲明上訴,更在彰銀股東會召開之前,鼓勵泛公股事業加碼彰銀,且不法主導將彰銀股務代理由全國市占率第一的元大證券臨陣改為兆豐證券,再由兆豐銀行及華南銀行委託元大證券徵求委託書,已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及股務中立原則。

台新金並認為,彰銀在財政部主導下,股東會進行董事選舉案時,將有違法令而不具表決權的選舉票計為有效票,以致財政部及國發基金管理會所提名的人當選 3 席普董及 2 席獨董,該等決議方法業已違反法令,因此,台新金請求法院撤銷。

台新金也強調,訴訟絕非公司所願,但因財政部視法院判決如無物,且為爭取「彰銀董事席次」而漠視法令規定,台新金不得不對財政部主導下的彰銀股東會決議,提起撤銷訴訟,祈請法院捍衛台新金的股東權益並維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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