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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進一步說明,《銀行法》修法將要求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並增加授權主管機關得就禁止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及侵害營業秘密等事項,訂定相關規範。若違反規定可依《銀行法》第131條處分,新修正後的罰鍰是50到1000萬元,或依第61-1條,最重可解除董監職務等處分。
金管會這次將「金金分離」納入規範,負責人也擴及「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亦即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其中,同一自然人的關係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像是某人在這家銀行出任董事,其配偶就被視為關係人,未來修法後,其配偶恐無法出任另一家銀行董事。
也因此,像寶佳質疑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轉投資「進賢投資公司」,進賢投資公司在新光金有1席董事,該席董事是吳東亮夫人彭雪芬,而進賢投資是吳家兄弟共同投資設立,屆時可能也會被金管會認為是「同一人同一關係人」,進賢投資恐無法在新光金派任董事。
除了「金金分離」納入規範外,這次《銀行法》修法也整體檢討罰鍰,為發揮金融監理效能,達到嚇阻違法之效,對於銀行違規情節重大者,原條文最高罰度從新台幣1000萬元調高5倍至5000萬元,其餘修正條文的最高罰度調高4倍。
不過,金管會說,考量銀行規模差異甚大,最低罰度維持不變,以增加裁量空間。同時,為求寬嚴並濟,增列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得予免罰,將另採適當的導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