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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法律適用彈性較高的英美法系國家,日本和台灣等大陸法系國家,在創新和科技的立法過程當中,可能難度偏高,台灣雖已成立自律組織,集結各家業者、彙總國際間規範,並擬定虛擬通貨交易所的自律公約,惟其自律公約的有效性,仍需靠自律組織是否有約束力。
為避免虛擬通貨遭不當使用,變成洗錢管道,立法院 2 日三讀通過「洗錢防 制法」修正案,將虛擬通貨平台與交易業者納入管理。
事實上,鄰近的日本與香港早就意識到虛擬通貨的崛起,並提早立法規範。
其中,日本是全球第一個對虛擬通貨立法的國家,PwC 日本合夥人鈴木智佳子表示,從 2014 年日本最大的交易平台 Mt. Gox (Mount Gox or MTGOX) 倒閉後,為控管風險,即針對虛擬通貨訂定法令規範,除了最基本的身分驗與交易監控外,就連業者登記與取得營業執照也列入納管範圍,2017 年起,更進一步要求必須將虛擬通貨的交易列入財報中。
香港則是在區塊鏈技術中,發展幣幣交易的可溯性,進行幣幣交易之風險評分,藉此降低虛擬通貨相關風險。
PwC 香港合夥人楊益驊認為,市場對虛擬通貨風險擔憂主要是,虛擬通貨交易沒有國界限制,容易衍生出資恐、暗網市場 (Darknet Market)、詐欺等風險,而幣幣交易的風險評分,可降低市場對於虛擬通貨風險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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