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8日電)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3年前進行公墓更新工程時沒有妥善告知鄉民,28位鄉民提出國家賠償,屏東地方法院日前以公所侵害遷葬自由權及原住民文化權,判處賠償每人新台幣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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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門鄉公所民國105年進行公墓更新工程,依規定鄉公所必須公告3個月以上,同時以書面通知墓主、設立告示牌等,但有不少墓主並沒有獲告知,多位鄉民是聽到廣播、看到臉書才知道先人墳墓遭到開挖,因此,28位鄉民組自救會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

法官在判決書指出,鄉公所在遷葬過程沒有妥善告知,導致當事人無法自由決定遷葬地點及時間,況且三地門鄉屬排灣族,排灣族殯葬文化過去屬「室內葬」,即使後來有改變,仍有一定的殯葬文化,當事人無法依信仰及遷葬儀式自行遷葬,也侵害他們的「文化權」。

自救會發起人之一的達努巴克指出,排灣族人原本是室內葬,在日據時代被迫改為室外葬,現在原本的土葬又被迫要改為火葬,族人在100年內遭到兩次的文化衝擊,法官能尊重原住民的文化權,關心重視原住民的權益,給了族人很大的信心。

三地門鄉長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表示,鄉公所原則會尊重司法判決結果,但他才剛上任,會先了解全案過程,再決定是否上訴。(編輯:翁翠萍)10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