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地檢署指出,劉男與吳姓夫妻等人,共同自106年12月間起,分別在台北市及嘉義市等處,從事人民幣兌換新臺幣、新臺幣兌換人民幣匯兌業務,並由吳姓夫妻將營運所得藏放於嘉義縣某處,截至目前為止,共計收取、支付金額高達80餘億元。
陳靜慧檢察官經漏夜訊問被告劉男後,認為劉男有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並於11月1日下午親自到法庭論告,終獲嘉義地院支持,裁定劉男羈押、禁見。
地檢呼籲針同案遭通緝的黃姓男子,檢察官已透過各種偵查作為掌握其藏身之處,請各界也共同查緝,若有得知黃員藏匿處者,請盡速向專案小組或警方提供訊息,切勿擅自藏匿,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