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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也修正,讓過去農地因為公共建設被徵收影響農保資格,必須在另尋土地才能續保,也放寬為年滿65歲以上,農保年資15年以上農民,就能繼續保有資格,
另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3條修正,農保條例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增為5年;第27條也放寬請領生育給付條件,放寬後為參加農保後,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都給予與給付。
至於《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之1也修正,讓50歲以下退役軍人轉從農者參加農保後,也可以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限制。